民革江苏省直属支部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 2005-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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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2日民革江苏省第一届直属支部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为使民革江苏省直属支部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省直工委主任委员会议(主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讨论、贯彻执行民革省委重要会议与有关文件精神;
2、贯彻、实施上级组织和民革省委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3、召集省直工委全体委员会议;
4、讨论和制订省直工委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工作任务;
5、讨论、通过省直工委的重要调研课题、重要提案和以省直工委名义向民革上级组织和有关单位递交的重要报告、建议和发言材料;
6、讨论、通过成员的表彰奖励和组织处分,并上报民革省委;
7、讨论、通过省直属支部人事安排建议名单,并上报民革省委;
8、讨论、研究省直工委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根据会议议程,可请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会议记录存档。主委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日期及议程由主管工作副主委提出。主委会议因事缺席者,应由主管工作副主委会后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有关决定。
(三)主委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主委会议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
二、省直工委委员会议由主委、副主委、委员组成。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讨论、贯彻执行民革省委重要会议与有关文件精神;
2、组织实施上级组织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3、召集省直支部主任委员会议;
4、审议通过省直工委工作计划;
5、审议通过省直工委的重要调研课题、重要提案,和以省直工委名义向民革上级组织和有关单位递交的重要报告、建议和发言材料;
6、讨论、通过成员的表彰奖励和组织处分;
7、讨论、通过省直工委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二)省直工委委员会议由省直工委主任委员召集或受主委委托的副主委的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根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会议记录存档。省直工委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次(年初、年中、年末),经主委会议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提出。
三、省直支部主任委员会议由省直工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支部主任委员组成。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部署省直工委工作任务;
2、交流省直属支部工作情况;
3、听取、讨论省直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通过省直属支部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二)省直支部主任委员会议由省直工委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根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会议记录存档。省直支部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1-2次,经主委会议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提出。
备注:本制度经省直属支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