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省社区警务保障机制建设
发布日期:[ 200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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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常委、民革泰州市委主委范之俐反映:
近年来,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在社区警务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警务工作已深入民心,社区警务室已成为群众身边的“放心超市”,成为沟通、联系警民关系新的窗口和载体。
但是,当前在社区警务建设中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社区警务保障机制比较脆弱,警力偏少,部分警务用房难以落实,群众性防范力量总体偏少,投入到警务建设的经费较少,警务运行机制尚不够顺畅。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配齐配强基层警力,健全警务运行机制。江苏警力占总人口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上海、浙江、北京的警力占人口比例,与治安形势发展及“平安江苏”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可参照周边地区,充分考虑全省实际情况,增加部分警力编制。严格按照公安部管辖实有人口1000户或3000人左右的标准配齐社区民警,做到一社区一警或多警。要进一步推进公安基层勤务制度改革, 明确社区民警主要工作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定期检查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与民警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上的进退进行挂钩。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主要从优秀社区民警中产生,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表彰一批从事基层基础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可参照浙江等地经验建立全省社区民警特岗津贴,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从而增强警务机制的保障力度。
(二)推进社区警务室建设。要将警务室用房建设纳入新小区设计、规划和老小区、旧城区改造之中。新建小区在规划时必须规划独立的社区警务室用房,并尽可能与居委会用房毗邻。老小区和旧城区的社区警务室用房,应由政府在小区改造过程中划拨专项资金解决。农村地区社区警务室用房,由乡镇、村委会在公共用房中解决。警务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平方米。
(三)切实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要按照“平安江苏”建设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社区巡逻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按照城区和农村实有人口比例进行配备,经费纳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和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可由省人大立法,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做到与小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应包括防盗门、防护围墙(或围栏)、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电子巡更和门禁对讲系统,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有条件的还应建有公有停车场,落实专门看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