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政策扶持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5-11-15 ]
点击:[ 6022 ]
全国政协常委、民革江苏省委主委冯健亲反映: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保护福利企业生产发展的政策和办法,为办好福利企业安置好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这些政策和办法大多数是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已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对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要制定政策,以确保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同时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未作任何规定。而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在我国这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也为数众多。这些人员无单位、无保障,仅靠政府每年微薄的救济金度生,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自卑心理极其严重,成为弱势群体中的边缘人群。
为了能使他们彻底摆脱贫困,减轻家庭及政府负担,具体建议如下:
1.对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是否可出一些地方性意见,作为执法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执法的依据。比如:允许福利企业有10%—15%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挂名不上岗,这些挂名不上岗的残疾人员同本企业上岗就业的残疾人员一并计算福利企业安置比例。
2.对安置在企业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工资及养老保险作明确规定。比如:规定这些人员每月最低工资额度,每年交纳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
3.明确福利企业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比如:对安置本企业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做到能按月按标准发放工资,按年交纳养老金的,同时符合福利企业其他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享受当年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这些人员不能做到按月、按标准发放工资及交纳养老金的企业,在年终企业办理减免税收时扣除一定比例的税收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