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同心抗疫情 ——江苏民革为防控疫情建言献策(四)

发布日期:[ 2020-02-21 ]   点击:[ 3989 ] 作者:[ 文字整理 _ 魏继新 ]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从疫情确定伊始,民革江苏省委第一时间开展征集疫情防控相关意见建议的工作,广泛征集全省各级民革组织、各专委会委员、特约信息员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全省广大民革党员结合自身工作,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为疫情防控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部分建议已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采用批示,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作用,产生了影响。

关于处理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旅游纠纷的建议

民革江苏省委反映:国家文化和旅游部1月24日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要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相继出台免费办理退票的通知。在此背景下,处理好游客与旅游业经营者在疫情之前订立的旅游合同纠纷非常必要。建议:

一、做好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退费问题的处理工作。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应视疫情对该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确实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游客和旅行社均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维权。对于游客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解除合同,在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游客。但因疫情发生并非旅行社问题,旅行社向游客全额退费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和义务,属于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国际上各国出台的有关疫情政令也不一致,须根据各国对疫情所采取的政令分别对待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政策,相关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保障游客因疫情滞留境外而产生额外费用的相关权益。此次疫情的发生让许多出行的游客滞留他乡,近期,政府也已安排部分民航包机将滞留游客直接接回国内,但因旅游停团涉及的群众数量多,范围广,各地文化和旅游局在疫情期间频繁接到相关投诉。各地文旅局对游客滞留境外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要加强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建议游客待疫情稳定后,可按照旅游合同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重点做好相关投诉中存在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文旅局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布的权力清单内容,严格查处,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疫情稳定后对旅游违法行为的监管。受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全国旅游行业处于低潮期,待疫情稳定之后,我国旅游业通常将面临一段时间的恢复期,例如2003年非典疫情稳定后,国家旅游局(已撤销,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就曾发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认真做好旅游业恢复期间“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在疫情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初期,为激活旅游市场开展一些优惠价格促销活动是必要的,但要防止旅游市场价格混乱,更要防止旅游业经营者在恢复期为了大量揽客,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情形。

该建议于2月2日上报,被民革中央采用。


应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决策措施的科学合法性

民革党员、常州市政协常委、常州市司法局局长张加林反映:当前为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各级政府均制定出台了“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一系列防控举措, 一些地方的封路、封村等举措甚至刷爆网络。然而,非常时期行非常之策,虽是疫情防控之需,但并非法无界限,疫情防控中出现四种情形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界定使用法定术语不规范。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官方主动将疫情重点地区(如武汉、黄冈、温州等地)宣布为疫区,但少数地方政府在本地相关疫情防控文件中擅自将外省、外市界定为疫区、疫情重点地区,并对来自这些地区的人员进行单独管理或人身限制,这种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易引发地域歧视和矛盾。

二是扩大管控对象范围不合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三种防控对象及对应措施,即“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5项紧急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并未规定疫情发生时地方政府可以未经授权就不加区分地对来自其他疫情发生地的所有人员采取限制措施,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已超越法律规定,擅自扩大疫情防控对象范围。

三是超越防控措施限度不合理。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是处理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的地方政府在疫情管控中,有些管控措施超越法律规定限度,没能兼顾合理适度性,比如不少地方一律对已抵达城市高速路出入口的非本地户籍外来人员一律劝返、禁止入城,明显超越法律规定必要限度。

四是滥用物资征用权力不合法。疫情防控是全国一盘棋,一些地方各自为战,缺少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暴露出严重的本位主义倾向。如目前口罩稀缺是全国性问题,但近日一些地方以紧缺为借口强行截留其他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口罩,如大理扣了重庆的口罩、蒙自扣了信阳的口罩、沈阳扣了青岛的口罩、青岛又反击扣了沈阳的口罩等等,根源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缺少法治思维。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我们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地方政府亟需认真学习领会,从严尽快解决疫情防控前期存在的问题,坚持科学决策,依法防控,着力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一是遵循法理决策。疫情防控时期,建议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前要建立健全法律智库参与制度,成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团等人才库,听取法律专业人才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确保政策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且适用有理有据,如断路、封村、封门等地方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得违法发布。

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秉承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带头遵守并有效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如对于返程前并不知情流入地区疫情防控要求的返程人员,各级政府可通过健康检测排查、信息录入抄送、跟踪服务等人性举措,既严防死守,也安抚人心。

三是打通关键症结。建议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是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及时总结此次疫情防控的经验教训,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发布、舆论监督、管控措施、执法规范等内容在内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该建议2月7日报送至常州市政协,2月9日被采用,并刊发于2020年《社情民意》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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