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4-14 ]   点击:[ 4358 ]


  江苏省政协副秘书长、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殷志强反映:

  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中,就业歧视现象相当严重,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常见的有年龄歧视、经验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疾病歧视、学校歧视、身高歧视、外貌歧视等,甚至出现了姓名歧视、生肖歧视、血型歧视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无理歧视。

  就业歧视造成很多危害。

  一是违反法律精神,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的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已正式确立。在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等地,就业歧视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打击。

  二是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使一部分人失去了平等发展的机会,一方面我国人才还很缺乏,另一方面人才缺少岗位,造成了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企业的用人选择权失控,在人力资源市场上买卖双方的权责出现了倾斜。

  三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就业歧视有违社会公平,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一些公民法定就业权得不到保障,容易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立,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求职者缺乏法律的保护。单位的用人标准在“用人自主”的旗号下由单位自己制定。目前就业者最基本的法律武器只有《劳动法》,但其规定又未涵盖全部类别的歧视,致使一些遭受歧视的求职者只能以《宪法》为依据起诉。但是对于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目前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就更少,被歧视的求职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就业市场不完善,存在着明显的买方市场。由于就业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供求不平衡现象,就业压力增大、竞争激烈,雇主因此养成挑三拣四的习惯,用人呈现出“奢侈化”倾向,如专科生能完成的工作,一定要用本科毕业生,甚至研究生;等等。

  三、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大多数企业追求立即从雇员的劳动中获取利润,逃避承担应届毕业生适应社会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磨合成本;不愿分担职工个人发展、婚育、养老等方面发生的成本。这使得经验歧视和年龄歧视成为最常见的就业歧视。个别企业经营者不讲诚信,偏好那些道德素质不高,能“走后门”、做假帐、欺骗消费者、陪客户吸烟酗酒甚至出入色情场所的应聘者,造成了就业市场上一些“劣币驱逐良币”的怪现象。有的用人单位观念落后,并未意识到就业歧视是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某些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中也表现出这一问题。

  因此建议:

  一、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如前所述,我国《宪法》中已有就业权内容,但是权力的实现缺乏法律条文的保障。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法规,缺乏系统性,且其中规定的反就业歧视的种类等内容,已经落后于时代,不能反映现实需求。建议借鉴国外和港澳地区经验,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二、推动和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除政府外,企业是当今社会最有力量的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企业处于重要的地位,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当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普遍还比较淡薄。应当立法明确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严格执行劳动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和教育,奖励负责任的企业,处罚不负责任的企业。

  三、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失衡问题。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是结构性的供需失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大学生占人口比例并不高。然而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找工作难的问题却凸显出来,这与我国现有经济增长方式和自主创新现状有密切的关系,用人单位需求的主要是从事熟练型工作的人员,所需人才的知识含量并不高。因此,只有做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才供求失衡问题;而只有做到人尽其才,才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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