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金融组织  服务新农村建设

发布日期:[ 2008-05-09 ]   点击:[ 5720 ]


  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民革江苏省委主委、南京大学副校长程崇庆反映: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问题如下:

  一是民间金融还处于不合法地位。长期以来,民间金融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但始终只是处于民间的、地下半地下的状态,游离于央行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而存在。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民间金融应该有相应的地位。此外,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往往只能通过私人或黑社会等非法组织来解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二是组织制度建设缺失,易产生制度缺失性风险。大多数民间金融组织有负责经营决策的核心股东、其他参股的附属股东。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两类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责权利关系不够明确,易造成纠纷。民间金融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更没有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制度。基本制度的缺失,往往潜藏极大的风险。

  三是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风险较大。民间金融主要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协议手续简单,有的仅为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利率弹性较大,往往大大高于市场实际利率,加重借款人负担,一旦不能还款,极易引发纠纷。同时,民间金融组织的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较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风险。

  为此建议:

  一、鼓励具备一定规模、运作相对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取缔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正常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

  二、帮助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防范风险。农村民间金融所服务的对象,大多是中小企业和农户,主要经营小额零售业务,其单位资产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为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可参照现代股份制公司内控理论,完善民间金融组织内控制度,明确股东及组织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有效监督机制;参照现代银行制度,建立农村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及呆账准备金制度,同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

  三、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规范管理,减小经营风险。完善契约管理,做到民间融资操作简单但不失规范;加强市场研究,提高对利率的科学化分析水平;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与能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管理部门、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组织要共同建立综合性的农户信息档案资料库,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省政协社情民意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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