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管理
发布日期:[ 2013-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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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常委、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省农委副主任张坚勇反映: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既解决了农村闲散资金的投资出路,又满足了农民发展生产的融资需求,是对农村基层“融资难”的一项探索与创新。从各地发展情况看,亟待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其加以规范,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有序健康发展。
为此建议:
一、明确组织性质。目前,此类组织大多在当地民政部门以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登记,既不属于金融组织,也不属于合作组织,更不同于正常的民间社团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性质难界定。
二、明确监管机构。金融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历来是从严监管的对象。因此,应将合作组织纳入金融部门的监管范围,加强组织架构、服务范围、内部管理、互助行为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三、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严格规定服务对象仅限于互助组织内部成员,不得对外吸储放贷;资金使用仅限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及产业化经营;互助行为仅限于小额、短期为主,并辅之于内部成员的联保、互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