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存在漏洞、亟须封堵

发布日期:[ 2017-08-17 ]   点击:[ 4369 ]


  民革江苏省委特约信息员、医药高新区住建局高级工程师许勇反映:

  目前,各省市建筑业企业在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及升级等申报时,建设主管部门须按住建部新公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配套的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通过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相连的各省市“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对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进行网上审批。
  
  由于新标准对职称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在专业、数量和个人业绩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导致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供不应求,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缓解。越来越多的建筑业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恶意利用“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存在的漏洞,通过“调动”或“撤销”等操作申请,将已通过审核的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转让或转卖给其它企业再次用于资质申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人员明知资质管理系统漏洞被中介及资质申报企业恶意利用,但却束手无策,新资质标准设定的主要人员要求条件形同虚设。这部分投机取得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将会给工程建设埋下了重大安全和质量隐患。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对审批通过的建筑企业的主要人员未按最低指标锁定、跟踪,资质审批通过后,人员仍可以任意调出而不加限制,从而被恶意利用;二是大多数省市在新标准实施后,均暂停了对所有建筑业企业实施的“动态核查”,且未及时配套相关文件来约束主要人员的任意调出,基层审批部门缺少“抓手”杜绝此类现象。
  
  为了构建建筑业诚信体系,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建议:

  1、住建部应指导、督促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尽快出台“堵漏”措施。比如,参照安全三类人员要求,规定技术负责人及职称人员一年内不允许调出等一系列措施,尽快堵住资质管理系统漏洞。

  2、住建部应督促各省市尽快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24小时网上自动“动态核查”。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其“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锁定资质申报时的主要人员(包含职称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等),若企业申请人员“调动”或“撤销”后,不能满足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时,系统应自动拒绝此申请;对已发生“调动”或“撤销”主要人员的企业,若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条件的,系统应自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新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撤回其资质证书。

  (2017年5月民革中央采用,6月全国政协转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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