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企业利用“高龄”法定代表人逃避债务

发布日期:[ 2018-09-03 ]   点击:[ 3830 ]


  民革江苏省委反映:近期有报道称某地企业为逃避债务,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85岁高龄的老人,因老人身体原因,致使法院强制执行出现障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据调查了解,目前全国不少城市均有高龄法人代表现象,且数量呈增长态势,亟待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规避老赖限制逃避债务。近年来,国家征信部门、法院等机构加大了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对老赖在乘飞机、高铁、出国、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以督促老赖履行法律责任。部分企业为规避老赖限制动起了“歪脑筋”,主动把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为高龄人担任,而企业实际控制人达到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
  
  二是审批部门的把关审查不到位。我国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些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障碍的高龄人应属于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但多数登记部门在变更法人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并未要求高龄人提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使得高龄老年人顺利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是登记便利化举措被滥用。目前国家倡导大力推行行政审批便利化举措,如全程电子化登记、不见面审批等,极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但这些便民举措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滥用,高龄人成为法定代表人反而更加便捷,虚假登记等现象也呈现增多的趋势。
  
  对此,为促进我国法人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们建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关注高龄老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现象,及早从三方面出台举措予以遏制。
  
  1、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依法划定一个适当的年龄界限,对老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要求提供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当面到审批窗口签字确认等,严格剔除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高龄人。
  
  2、进一步完善网上登记。对于网上登记、不见面审批等,建议相关部门参考银行业手持身份证查验等做法,对法人变更的高龄申请人采用录音录像、手持身份证等多种方式,明确申请人的责任,进一步防止虚假网上登记行为。
  
  3、进一步强化征信管理。鉴于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并非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建议上级部门“揭开企业面纱”,把企业实际控制人纳入征信管理范畴,确保权利义务落到实处,构建诚信的市场环境。(民革中央单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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