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6-24 ]   点击:[ 4735 ]

                       苏革发〔2013〕9号

民革各市委、省委机关各处室、省委各专委会:

  6月9日,民革江苏省十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规则》、《民革江苏省委提案工作规则》、《民革江苏省委信息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工作水平。





                                 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规则
                 (2013年6月9日民革江苏省十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民革中央参政议政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使参政议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民革中央《关于参政议政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民革组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政议政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围绕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建言献策,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反独促统、促进两岸交流、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绘写中国梦江苏新篇章、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参政议政工作要主动争取各级中共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和上级民革组织的支持,与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并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四条  参政议政选题要注意发挥民革的优势与特长,注重宏观性、科学性、前赡性和可行性。

  二、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参政议政委员会”)是民革江苏省委负责参政议政工作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备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民革党员中产生,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参政议政委员会负责贯彻民革省委关于参政议政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导全省民革参政议政工作;起草、修改民革省委有关参政议政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计划,研究确定重点课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参政议政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条  民革省委调研处是参政议政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实施参政议政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工作的联络、协调与服务;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组织或参与重点课题的调研活动;征集、处理和报送民革省委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统战信息,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情况统计分析;配合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做好民革省委提案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  民革党员中的省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各类特邀人员、担任政府实职人员、民革省委委员是民革省委参政议政的主体,应强化参政议政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参政议政职责,每年应向民革省委提交调研报告、提案或信息。省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在省“两会”提交的提案或议案,应报民革省委备案。

  第八条  民革党员中的专家学者是民革省委参政议政的骨干力量,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优势,将参政议政与本职工作结合、与本专业研究结合,积极组织或参与调研,提出有专业水平的调研报告、提案或建议等,为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贡献力量。

  第九条  民革省委其他专委会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力量,应围绕本委员会主要工作,组织会内骨干,开展参政议政调研,每年提交至少一篇调研报告、两件提案、若干篇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条  参政议政是参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省委会和各市委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参政议政本职工作意识,参与和配合参政议政工作。各市委在做好本市参政议政工作的同时,也应积极为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工作献计出力。

  第十一条  基层支部是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基础,每个党员作为参政党的一员,也有参政议政的职责。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员应结合本职工作、结合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展或参与课题调研,撰写提案或提供信息。

  三、课题与调研

  第十二条  参政议政调研课题,分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民革省委参加省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和主席督办提案一般从重点课题中产生。

  第十三条  民革省委职能处室负责向民革省委各专委会、民革各市委征集重点调研课题,由参政议政委员会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重点课题。

  第十四条  重点调研课题可以由民革省委各专委会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课题组,也可由民革省委委托或指定的组织或人员承担。课题组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完成调研报告,民革省委机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处室应协助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一般课题产生的调研报告达到较高质量,经职能部门推荐,参政议政委员会初审,民革省委机关办公会议终审批准,同样可视为重点课题。

  第十六条  有关突发性紧急事件的调研报告或提案、建议,应即时报经民革省委送省委、省政府、民革中央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民革省委在参政议政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体现参政党的作用与价值。

  第十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全省参政议政成果交流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对调研成果进行初步审查,遴选出可作为民革省委在省政协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和集体提案的成果材料;在进一步调研和补充完善,并经民革省委机关办公会议终审通过后,作为正式的大会发言、集体提案提交省政协。

  四、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民革省委对重点调研课题给予经费保障,调研差旅费用原则上可按财务有关规定据实报销;有特殊情况需一定调研经费的,须报民革省委领导同意。被民革省委采用的提案,根据提案质量与社会影响,给予一定的稿酬或奖励。

  第十九条  每1-2年召开一次参政议政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对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在《江苏民革》刊、网上刊登。

  第二十条  对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提案、议案、社情民意信息,可推荐在《江苏民革》上发表。

  第二十一条  对参政议政先进个人,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表彰通报。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2005年起试行。2013年5月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民革江苏省十届常委会。




                      民革江苏省委提案工作规则
                 (2013年6月9日民革江苏省十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对提案工作的指导,使提案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民革省委提案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 根据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提案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民革省委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的定义 

  本规定所指提案,是民革省委、民革界别省政协委员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民革省委行使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提案工作指导思想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服务,为反独促统、促进两岸交流、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绘写中国梦江苏新篇章、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基本要求

  一、民革省委提案应重点围绕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一事一案,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主题明确,内容具体,文字简洁,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力求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据和易于操作。

  第五条  民革省委集体提案征集

  以民革省委名义提出的提案,应是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的质量较高的意见和建议。

  民革省委职能部门负责向民革省委各专委会、民革各市委等组织征集提案;各有关组织也可以向下级组织及党员征集提案报民革省委;江苏民革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均可向民革省委提出提案。

  提案一般应提供打印件,若为书写形式,则应字迹工整清晰。提案可邮寄(通讯地址:210024  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民革省委调研处)、传真(025—83167332)或通过电子信箱(dyc@jsmg.cnjsmgdyc@sohu.com)直接发送民革省委调研处。

  第六条   集体提案的产生 

  民革省委集体提案一般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一、民革省委确定课题,领导同志带队调研,工作人员整理写成提案。

  二、民革省委各专委会确定课题,组织调研,写出提案。

  三、民革省委确定课题,直接将课题委托或指定有关组织或专家完成,写成提案。

  四、上级组织出题,实行招标,下级组织投标中标后开展调研,拿出成果。

  五、下级组织或党员个人自行出题,写成提案上报,民革省委从中遴选,作为集体提案。

  六、党委出题,党派调研后形成提案。

  七、民革省委每年召开一次参政议政成果交流会,从各地当年调研成果中遴选、加工后形成提案。

  八、其他途径产生的、经民革省委审查认定的提案。

  第七条  提案操作程序

  一、选题

  选题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有宏观性,反映大事。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课题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选择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十分关注、正在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对于过于超前的、三五年后才能考虑的问题,不可能马上引起职能部门重视的问题,可以作为研究课题,不一定作为提案。

  (三)选题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大问题从小处找准切入点,“大题小做”;小问题善于以小见大,“小题大做”。

  (四)注意选择党委、政府已经注意到了但没有好办法去解决的问题;选择党委、政府还没有注意到,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已广泛关注的问题。党委、政府已经在着手解决、又没有新的思路或办法的问题,或事情虽然很重要但目前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不一定要提。

  (五)选题要量力而行,选择民革有条件、有力量去做的课题。

  二、定题

  初步选题后,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了解课题是否合适、是否是当务之急、是否能引起重视,以决定是否最终定题。

  三、调研

  调研前,应作充分准备,广泛收集素材,对要调研的问题有一个全面、宏观的了解。拟定详细的调研提纲,制定调研方案,邀请民革党内外专家学者参加,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活动。

  四、起草

  由有一定文字水平的同志担任调研报告或提案的起草人或执笔人。文字要干净利落,逻辑性强,条理清晰。建议部分一定要具体,便于操作,不能笼统空泛。

  五、审核

  报告或提案写好后,要征求政府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请他们把关,修改完善后由课题组负责人审阅定稿。

  第八条  提案的审查

  征集、提交的提案,由民革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按照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由民革省委机关办公会议终审,决定是否作为民革省委集体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运用 

  对征集得来的提案,经审查后或用作民革省委在省政协全体会议上的大会发言材料或集体提案,或由民革省委职能部门负责推荐给省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作为个人提案或议案,或转为社情民意信息,也可在来年用作参政议政课题。对涉及全国性的、省里不能承办的提案议案,可向民革党员中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推荐,提交全国政协或全国人大。

  第十条  提案的办理

  民革省委提案经省政协提案委立案后,由民革省委职能部门配合省政协提案办、提案承办单位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由主席督办的提案,职能部门协助省政协提案办、提案承办单位制定督办方案,开展调研、协商、督办活动。民革省委所有提案,一般应在九月底前办理完毕,提案办理答复原件上报省政协提案办,并复印备份,由民革省委存档。

  民革界别省政协委员应将其向省政协提出的个人提案及办理情况原件或复印件报民革省委调研处,由调研处汇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提案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本规定所奖励的提案,指以民革省委名义上报、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并立案的提案,即被省政协提案委立案的民革省委集体提案。民革省委依据财政规定及经费情况对提案作者酌情给予奖励。民革党员中的省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以个人名义提交的提案、议案,暂不在本规定奖励之列。

  二、奖励额度。一般提案每件奖励200元,职能处室完成的提案奖励减半执行。被副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提案、被省政协列为主席督办或政协会议期间现场办理的提案,每件加奖500元。省政协全会大会发言稿(通常来自重点调研报告或重点提案材料)奖励500元。奖金从民革省委参政议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定2005年起试行。2013年5月修订。

  二、本规定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民革江苏省十届常委会。


 
                       民革江苏省委信息工作规则
                  (2013年6月9日民革江苏省十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对民革信息工作的指导,使信息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省政协《关于加强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规则》,结合民革省委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的含义与信息工作的意义

  本规定所称信息包括:社情民意信息、统战信息、参政议政工作动态信息。信息工作是参政党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情况、掌握动态的重要渠道,是参政党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中共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民主党派发挥优势,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民革党员要不断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信息意识,重视和加强信息工作。

  第三条  信息工作原则 

  一、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按照民革履行参政党职能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力求真实准确。信息要如实收集、反映社会实际,符合客观事实;报送信息要注意保护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三、讲求时效。做到搜集快、整理快、报送快;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必要时应跟踪续报。

  四、注重质量。要密切关注时事、关注社会,善于捕捉信息,深挖信息;从普通信息中发现、发掘亮点;注意收集散佚于民间的真知灼见。

  五、突出特色。要体现民革的党派特色,反映党派成员、党派所联系的群众以及统战工作对象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呼声;体现专业特色和个人特长,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工作便利、社交渠道等,搜集提供信息;体现参政党建言献策的特点,注意对分散的信息进行梳理综合,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伪存真的分析,提出有份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形势和重大事件、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的反映。

  二、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重要决策、部署出台前后的反应。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有识之士警示性、批评性意见。

  四、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保障民主党派正常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重要社会动态的实情,特别是消除隐患、维护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六、与台、港、澳及海外重要人士的交往信息,台胞及海外华人华侨对祖国统一政策的认识,台湾岛内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和形势等。

  七、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特约人员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中对所了解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民革各级组织和党员有关参政议政工作情况、典型经验、党员思想动态;开展专题调研后形成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对本职工作相关领域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其他渠道不易掌握和反映的社会情况的意见,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特别是民革党内代表性人士的各种不同意见。

  第五条  收集信息的渠道

  一、与民革省、市委主要领导、民革代表性人士、专家学者保持经常联系,征求他们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二、通过党派内的各种会议(如民革省、市全会,常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留心主要领导、代表性人士的讲话、谈话,捕捉有价值的信息。

  三、通过民革各级组织、省市直属各支部(小组)开展调研、视察、座谈等活动搜集信息;从民革各级组织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中,从民革各级组织向当地政协、统战部提交的提案、信息中,选送涉及国家或全省情况的信息。

  四、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工作便利、社交渠道,利用参加各种专业性、专门性会议和活动,广泛收集信息。

  五、接待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内外人士来访时,注意收集信息。

  第六条  信息工作网络与职责分工

  一、民革省委调研处负责信息工作的联络、协调,对全省民革各级组织报送的信息进行收集研究、整理加工、报送反馈、汇总统计等。民革省委各专委会、民革各市委在民革省委信息工作中有主动收集、加工整理、及时传递、沟通反馈的责任,是民革成员与民革省委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民革省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委机关、省直各支部分别设立1名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是民革省委信息工作的骨干力量,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各自联系范围内的领导、代表性人士、专家学者保持经常性联系,征求他们对有关问题的看法;负责信息的组织、搜集、加工和报送工作;与民革省委保持密切联系,对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革界别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政府实职人员、特约人员、民革省委委员等是民革省委信息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在信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全省每位民革党员都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支部、或直接向所在地方组织反映和提供信息。

  第七条  反映信息的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将信息稿件或素材通过信函(通讯地址:210024  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民革省委调研处)、传真(025—83167332)或通过电子信箱(dyc@jsmg.cnjsmgdyc@sohu.com)等,及时传送到民革省委调研处。

  二、民革省委调研处将收集到的信息稿件进行登记、分类、筛选、整理加工,分别报送民革中央、省政协、省委统战部。所有信息来稿都应留档备查。

  三、民革省委调研处加强与民革中央、省政协、省委统战部的联系,对有关信息的采用、批示、回复等,进行登记,并将采用、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供者。

  民革省委调研处定期通报信息收集、采用情况,民革中央、省政协、省委统战部反馈情况等。

  第八条  信息工作激励机制

  民革省委对民革各市委、民革省委各专委会报送的信息,依据被不同部门采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每1-2年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信息工作的领导

  一、全省民革信息工作由民革省委驻会副主委分管、指导。民革省委、市委对信息工作负有加强领导、部署检查、协调沟通的责任。江苏民革各级组织要把信息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做到年初有研究、有布置,年中有督促、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有总结。

  二、保护信息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信息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业务培训,有关会议和活动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规定2005年起试行。2013年5月修订。

  二、本规定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民革江苏省十届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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