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的倡议

发布日期:[ 2017-10-10 ]   点击:[ 5082 ]

                    苏革发〔2017〕38号

民革各设区市委、省直工委:

  根据民革江苏省委《2017年-2022年工作规划》和民革江苏省十一届二、三次主委会议以及民革江苏省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精神,为加强民革企业家党员的联系,促进民革企业家党员的交流合作,反映民革企业家党员和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特倡议成立“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

  依据《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此会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联谊性质的社团组织。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热心民革事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新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革党员,承认联谊会章程(草案),履行会员义务和权利,并愿意缴纳会费(会费每届收取一次,标准为:会长50万元,常务副会长20万元,副会长10万元,常务理事5万元,理事2万元,会员1万元),经本人申请,民革设区市委、省直工委推荐,即可成为联谊会会员(联谊会成立后,新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拟于10月23日成立。请各设区市委、省直工委尽速将《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和《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会员申报表》印发给相关企业家党员,按照自愿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将申报名单汇总后于10月16日报民革江苏省委办公室。《申报表》可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填报。

  联 系 人:张聿华

  联系电话:025-83167310,15643722777

  传  真:025-83312363

  电子邮箱:bgs@jsmg.cn

  附件:

  1.《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2.《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会员申报表》

                                   

                                    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2017年10月23日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江苏民革党员中的企业家和经济界及相关经济工作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联谊性质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经民革江苏省委批准成立,受民革江苏省委领导和监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搭建联系和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优势互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为会员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及经验交流等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内容是:

  (一)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学习、考察、调研、联谊等活动;

  (三)组织参加地区、行业的经贸合作与咨询洽谈活动;

  (四)组织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引导民革企业家相互交流,向社会宣传本会会员、会员企业;向民革中央、民革江苏省委及有关方面推荐本会优秀会员;

  (六)反映民革企业家和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成立民革江苏省“博爱·社会公益基金”,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民革江苏省委机关。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热心民革事业,在中国大陆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及相关经济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新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革党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民革设区市委、省直工委推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向本会提供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和建议;宣传会员、会员企业及其产品,在可能的条件下互帮互促、共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适当承担本会有关活动费用。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意见,进行监督;

  (三)有向本会提出合理请求、并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前通知本会。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作自动退会处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对其除名。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三)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报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同意,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革设区市委、省直工委和民革省委有关工作部门从会员中推举产生。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由民革设区市委、省直工委和民革省委有关工作部门推荐,经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经费开支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由民革设区市委、省直工委和民革省委有关工作部门从理事中推荐,经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

  (二)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委托的事项;

  (四)提出修改本会章程的建议;

  (五)任命本会秘书长;

  (六)审核会员入会及退会事宜;

  (七)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会长、会长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提名经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长负责组织本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联谊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报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可连任,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及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履行本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性事务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时间。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讨论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决定或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事宜;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等;

  (四)任命本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履行本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聘请民革党员中热心民革工作、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社会威望的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为本会顾问,为本会工作和会员提供咨询。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公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议领导下主持并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三)履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每人每届须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50万元,常务副会长20万元,副会长10万元,常务理事5万元,理事2万元,会员1万元。

  第三十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组织开展的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社会公益活动费用;

  (二)本会开展的旨在结合形势,服务会员发展的相关活动费用;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四)与联谊会工作相关的联络、接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收支明细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本会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报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革江苏省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革江苏省委书面同意撤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革江苏省委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报民革江苏省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民革江苏省委办公室。
 




附件2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会员申报表

          设区市委/省直工委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企业性质

行业

政治面貌

企业名称

是否法人

注册资本

批准单位

职 务

职称

学历

单位电话

手机

邮箱

社会职务

简 历

申报类别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申请人
签名

本人志愿加入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接受民革江苏省委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承认联谊会的章程,执行联谊会、理事会的决议,积极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年  月  日

民革设区市委
省直工委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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