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5-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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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镇江市委主委宋余庆,民革党员、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程远金反映: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哪些人有资格成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成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经济分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问题,因此其界定必须权威和慎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到的收入和财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山林山荒水面承包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等问题。政治权利主要是村民自治制度下的各种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当前农村的现实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附带的各项权利都随土地承包权走,且采用继承制。而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于系群众自发而政府规避,分承包地的随意性很大,很多地方存在着明显的问题,而第二轮承包时又规定在第一轮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使这些问题延续下来。快速的城镇化、不断增强的人口流动性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越来越难。如果没有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认定,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征用比较频繁,矛盾表现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资格已成为当务之急。建议相关机构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
特别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员,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急需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1、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生、户口迁出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生,但一直未报户口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生,但系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生的非婚生子女。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婚嫁后,户口未迁出的;婚嫁后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因离异等原因又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他们的子女;婚嫁的一户原为非农业人员,户口不能迁入,其子女户口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在土地承包时户口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因其它原因户口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参与小城镇建设,自己花钱购买城镇户口的成员;在城镇购买房屋户口迁入城镇的人员;煤矿下井工人家属及其子女;教师职工的家属及其子女;中级以上职称的家属及其子女;随军家属及其子女;其它享受国有政策农转非的家属及其子女;因工作关系自己购买户口的成员;为了子女的教育方便将子女的户口迁出的等);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出后未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解除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成员。
4、已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收养的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5、父母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挂靠在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祖父母户上或其它亲戚户上的成员;父母因征地农转非,或购买户口进城等原因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子女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等。
6、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的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专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在校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单位,户口又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成员。
7、入狱、劳教前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8、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已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成员;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原籍仍未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成员;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户分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在本经济组织生活、工作、学习的成员;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自己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
9、户口在本镇范围内迁出和迁入;在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被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内剥夺土地承包权,在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中只有户口,没有享受到土地承包权且无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组成人员。
10、本人原有工作,子女顶职后本人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本人仍有退休金的人员或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属于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人员;
1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上班的在编且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障的人员;
12、符合国家移民政策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成员;
13、60年代下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全家农转非成员中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员;
14、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投靠亲戚的空挂户人员;
15、自动放弃承包土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