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法治软环境建设 为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服务

发布日期:[ 2005-05-12 ]   点击:[ 5753 ]


                          陈建国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又比以前有了更大的进步。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日渐改善。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因素:

  1、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不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得到平等待遇。在融资、土地、人力资源这些重要生产要素的获得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平等的待遇。

  2、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方面还不完善,有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有的规定已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民法通则》中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的表述是不同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和水平是不完全一样的。《刑法》对侵犯私人个人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处罚比对侵犯公有财产的处罚明显要轻。另外,我国还没有根据《宪法》修正案这一上位法,出台保护财产所有者财产权利和利益的《物权法》和《公民财产保护法》,对剥夺和限制私人财产应当具备的法律依据和条件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3、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人观念没有转变,他们对民营经济持有“补充论”,“有限利用论”等观念,对民营企业仍存有歧视和偏见。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往往重“管理”、轻“服务”,重“监督”、轻“保护”,重“设定义务”、轻“维权保护”。在日常执法中,检查、处罚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如苏宁电器按国际惯例与进入卖场的供应商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和按商品销售业绩提取返利费,进而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但是,杭州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却认定该行为系收受商业贿赂,处予没收所得和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完全是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允许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和收取返利费,并应征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北京、上海早2002年就出台规范超市等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促销费等费用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这一行为并不违法。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为了“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天平”有意无意地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损。为此,建议采取措施,加快改善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法治环境:

  1、多种渠道提出保护民营经济的立法建议。

  《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对民营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但尚未完全认同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相同水平的保护。我们应当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推动取消其他法律规范中对民营经济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可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工商联等机构向上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让《宪法》修正案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规范体系之中,给民营经济确立一个真正平等的法律地位。

  2、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和取消不必要的、不合法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严格禁止和严厉查处“三乱”。着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企业的自由竞争权益,有效防止和打击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变强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制约、监督、处罚、惩戒”的管理型政府为对经济活动予以“尊重、保护、引导、服务、鼓励”的服务型政府。做到与民营企业“服务零距离、执法零缺陷、政策零库存”,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让它们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赛。政府各部门还应该把一些职能向社会中介机构转移,搭建一个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应该从服务中、小企业做起,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3、司法机关要对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个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说,私人财产即私有财产,个人财产。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基础。个人在社会上寻求安全保护,一个是人身安全,另一个是财产安全,两者缺一不可。从法律角度看,就是要保护人的两种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社会的两大秩序,即社会安全秩序和经济安全秩序。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民营企业与其股东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者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公安机关对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企业挪用资金案、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和来自于外部的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犯商业信誉等案件应积极立案查处。此外,还应当为民营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完全平等的司法保护,不得以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影响社会稳定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对民营企业诉讼活动进行司法歧视。

  4、民营企业要普及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有一部分民营企业本身也有违法和不规范的地方,这两方面情况往往是交叉在一起的。所以,在民营企业中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依法治理企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诸如税法、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知识。让民营企业家和一些管理人员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做好律师工作,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金大律师事务所担任60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80%是民营企业。其对民营企业独特的法律服务优势得到鼓楼区工商联的充分肯定,并在该所挂牌成立“鼓楼区工商联法律咨询维权服务中心”,依托金大律事务所律师为民营企业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法律服务。目前已为苏宁电器、银河房地产、湖南路商场、顺天实业、世界之窗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做法:一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成法制宣传服务团,送法到民营企业,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提供法律依据,将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代理企业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对侵权损害事件迅速反应,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论证书》和《律师公函》,及时处理和制止侵权行为,为企业保驾护航;五是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供标准化服务。

新闻推荐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工作座谈会 李惠东率队来江苏省淮安市调研:聚 民革江苏省委召开“主题教育活动”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 民革榜样人物、示范支部、优秀党员 “孙中山实业思想与民族复兴学术研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十次常委(扩大) 第二届江南文脉论坛在无锡隆重开幕 “风雨同舟七十载 携手奋进新时代 民革江苏省委成功举办庆祝中华人民
主题推荐
  • 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2024年全国两会
  • 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
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4年全国两会 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十次常委(扩大) “风雨同舟七十载 携手奋进新时代 民革江苏省委成功举办庆祝中华人民 民革江苏省委开展“完善法治建设, 陈星莺带队再赴猪场乡开展定点扶贫 江苏省政协民革界委员开展界别活动 民革中央画院美术基地暨民革江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