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志强建议运用经济杠杆限制过度包装

发布日期:[ 2005-08-01 ]   点击:[ 5821 ]


  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为代表的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明显违背了我国政府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也不符合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主要害处有:

  一、浪费资源。生产塑料包装物需要耗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纸质和木制包装物则需要砍伐树木。

  二、增加废弃物,污染环境。据某市环卫部门统计,该市每年垃圾总量的28%左右是包装物,而这些包装物中的3/4是本来可以省去的过度包装物。

  三、增加成本,加重消费者负担,且在商品重量、体积上误导消费者的判断,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中消协认为,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10%和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价格30%的,可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

  四、导致奢华包装,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某些食品包装甚至使用了贵重金属、珠宝等,这不仅有违勤俭节约的社会良好风尚,而且成为少数人借“正常人情来往”之名行贿受贿的工具。

  去年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是部分包装要求强制回收,二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为此,省政协副秘书长、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殷志强建议:认真执行这一法律修订案,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运用税收杠杆。对生产性企业的包装成本应当予以监控,针对包装成本在产品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制定标准,凡超出此一标准的,应仿照所得税的累进税制征收附加包装税,超出越多税率越高,这样可以用经济利益引导企业自觉限制过度包装;同时对于超标的程度应设上限,防止企业不顾税收限制,通过“豪华包装”的宣传炒作牟取暴利。

  二、参照中消协的规定(或国家标准化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各商场、超市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其中包装成本占售价比例畸高者,应予以批评、媒体曝光、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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