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 2018-11-19 ]   点击:[ 5652 ]

            (2007年8月3日民革江苏省九届二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民革参政党的作用,全面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发挥民革在促进祖国统一方面的作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民革江苏省委员会第九届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经多次研究和讨论,决定设置七个专委会,分别是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省直支部工作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妇女工作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参政党建设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在民革江苏省委领导下,开展民革各类专项活动的工作机构。专委会任期与民革江苏省委届期同步,其设置和变动情况,由主委办公会议研究、常委会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的职能,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民革的整体功能。

  第四条 专委会的任务是根据民革中央、民革江苏省委的部署,发挥民革的优势和特色,紧紧围绕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为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组织民革党员开展学习和各项活动,使专委会成为履行职能的载体,对外联系的桥梁,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和民革党员知情出力的途径。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委会由各条战线、各行各业一定专业背景或相关职业经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民革工作、社会工作的民革党员组成,委员采取自愿报名、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推荐、组织协商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产生,重在参与热心程度,重在工作能力和表现。委员任期与专委会同步。

  第六条 每个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一般4-6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民革江苏省委常务委员会决定,专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民革江苏省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会一般由15至30人组成,委员原则上不交叉任职。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它情况变化,届中可对专委员会设置及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应积极参加经常性活动。委员长期不参加活动,或自身条件难以胜任专委会工作的,由该专委会于每年年终提出意见,报民革江苏省委常委会议备案,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专委会根据委员专长和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活动小组。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专委会以外的党员或其他专委会成员参加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委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其他副主任按照本专委会分工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民革江苏省委工作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做出工作总结,报送民革省委。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互通信息、交流情况、部署工作,促进提高。专委会主任工作会议由各专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各专委会举行会议须做记录,必要时做出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报民革省委。

  第十三条 专委会应围绕自身任务,每年选定若干课题,组织成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由委员会主任审阅签字后上报。以专委会名义对外发表的书面材料,事前须报请省委会领导审阅,签发后进行上报、发放、发表,并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委员每年至少应提出一项建议或提案、意见、社情民意,并作为委员任职情况予以记录,且形成制度要求。对调研课题或项目主持人、主要参与人,以及文稿素材提供者、执笔人和重要修改者将记录在册,获奖的项目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专委会应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同时积极为本委员会成员履行参政党职能创造条件。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质量,力求实效。要发扬民主,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求同存异,不强求一致,对专委会工作需要做出决定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与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等建立经常性对口联系与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各专委会应与上下级组织相关专委会保持密切联系,以利于工作有效开展。民革省委机关处室分别与各专委会进行对口联系,负责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编出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报请民革省委主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专委会工作经费拟在民革省委年度经费专委会工作经费和调研费中列支。同时,各专委会可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民革江苏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民革江苏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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