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民革江苏省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民革参政党的作用,全面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和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民革江苏省第十届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根据江苏民革队伍实际情况和参政议政工作需要,经过充分酝酿,决定设置九个专委会,分别是民革江苏省委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省直组织工作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经济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教科卫体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文化艺术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妇女工作委员会、民革江苏省委学习与理论研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在民革江苏省委领导下,开展民革各类专项调研、专门活动的工作机构。专委会任期与民革江苏省委届期同步,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情况,由主委办公会议、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的工作职能,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民革的整体作用。
第四条 专委会的任务是根据民革中央、民革江苏省委的部署,紧紧围绕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发挥民革的优势和特色,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为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组织民革党员开展学习和各项活动,使专委会成为履行职能的载体,对外联系的桥梁,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和民革党员知情出力的途径。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委会由各条战线、各行各业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职业经历,有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民革工作、社会工作的民革党员组成,委员采取自愿参与、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推荐、组织协商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产生,重在参与热心程度,重在工作能力和表现。委员任期与专委会同步。
第六条 每个专委会一般设主任1人。由于专业、工作的特别需要,可设主任2人。副主任一般设6-8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民革江苏省委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一般由30人左右组成,委员任职原则上不交叉。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它情况变化,届中可对专委会设置及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活动。委员长期不参加活动,或自身条件难以胜任专委会工作的,由该专委会于每年年底提出意见,报民革江苏省常委会议备案,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专委会根据委员专长和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活动小组。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专委会以外的党员或其他专委会成员参加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委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其他副主任按照本专委会分工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民革江苏省委工作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做出工作总结,报送民革省委。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专委会工作会议由各专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做出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报民革省委。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年初应根据民革省委的调研课题,选定本专委会的专题调研,并积极组织委员开展课题调研,专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带队进行一次课题调研。专委会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报告、两件提案,若干篇社情民意信息。专委会的调研报告和提案,由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民革省委调研处。以专委会名义对外发表的书面材料,事先须报请民革省委领导审阅,签发后方可上报、发放、发表,并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或一篇建议意见,或一篇社情民意,并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情况予以记录。对调研课题主持人、主要参与人,以及文稿素材提供者、执笔人和重要修改者将记录在册,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专委会应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专委会开展活动应量力而行,注重质量,力求实效。对活动中的各种不同意见,要发扬民主,求同存异,对专委会工作需要做出决定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等建立经常性对口联系与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各专委会应与上下级组织相关专委会保持密切联系,以利于工作有效开展。民革省委机关职能处室承担专委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年度活动经费,并报请民革省委机关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活动。专委会工作经费拟在民革省委年度专委会工作经费和调研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2007年8月民革江苏省九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施行,并经民革江苏省十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民革江苏省十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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