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行从“头”开始 民革党员助力义务宣传

发布日期:[ 2020-08-06 ]   点击:[ 3592 ] 作者:[ 张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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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42号通告》精神,泰州市从8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市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8月2日上午,民革党员、海陵区政协委员、交警支队警风警纪监督员周展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炎炎烈日下,来到凤凰路与鼓楼路整治点,配合高新区交警大队凤凰中队的民警们,对来往电动车辆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整治和宣传。一方面向违法驾驶人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用事故案例等向电动车驾驶员讲解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现实危害性,现场进行教育劝导,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佩戴安全头盔作为“头”等大事,让文明交通理念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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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8月1日全天,泰州市在全市范围内查处的不带头盔违法行为共5216起 。8月2日全天共查处2864起,8月3日已经降至2211起,整体呈现迅速下降趋势,“头盔新规”初见成效。公安部门提醒市民,佩戴头盔安全出行,这不仅是每位电动车驾驶者的应尽义务,更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安全,在连日的集中违法行动查处中,民革党员积极履行职能,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为电动车头盔新规的实施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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