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意见》精神为指导 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发布日期:[ 2006-07-17 ]   点击:[ 4935 ]


                 袁 策
  
  在“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对政协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个《意见》是继去年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制定下发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民革是参加第一届人民政协的成员单位。人民政协成立之际,许多民革老领导、老同志历经风雨沧桑,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振兴中华”的奋斗目标才能实现,表示愿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民革南京市委和民革界别政协委员充分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大舞台,坚持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自身界别优势,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围绕我市所当前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建言献策,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受到党政机关、人民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此,我想就如何以《意见》精神为指导,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谈谈我的一些想法和思考。

  《意见》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这一论断,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人民政协理论的具体体现,凝结了新一届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协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政协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指导人民政协建设的重要指针。认真学习贯彻这一重要理论观点和基本要求,对于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推动广大政协委员深刻认识自己的崇高责任和庄严使命,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协委员来自不同的界别团体,代表着各界别团体人民的利益。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政协委员是否只在政协全会中听听政府的工作报告,写写提案就算是参政议政、履行政协工作职能呢?我认为这远远不够。政协委员应该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政协的一切活动,做到有为才有位。这是贯彻《意见》的重要保证,应从四个方面加以重视:

  一、要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利

  1、政协委员应享有对所在辖区社会政治经济重要决策切实而广泛的参议权。实际工作中,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也征求政协组织的意见,但无庸讳言,在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中有时只是一种形式,政协委员发表的意见很多不能得到合理的采纳。譬如,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地方大政方针、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工作部署和关系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同级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选的产生与调整;有关统一战线内部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等,应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但在部分地方政协诸如政府各组成局的人事任免和变动、社会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财政预决算等,政协委员只有事后的知情权,而无事前的协商权。民主监督和民主协商没有赋予实质性的内容。故而,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意见》精神为指导,建立规范的协商制度,从程序、内容、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凡未经过政协协商的应视作违反程序。

  2、政协委员应享有广泛的监督权

  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在实际工作中,其监督的内容和方法都是不确定的,造成监督的力度及实效无法衡量。要使监督落到实处,就必须赋予政协委员实质的内容,例如:(1)、对过错的追究权,假如有10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对某单位负责人不信任案,党委就应该对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检查,若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该免职的免职,该降职的降职。(2)、有对错误决议的否决权,譬如,某行政单位错误决议,多名委员的联名申述,应暂缓该决议的执行。(3)、要享有质询权。譬如,对行政单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政协委员有质询的权力,被质询者要给出满意的答复;等等。因此,要按照《意见》的精神,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政协委员享有合法、切实、规范的监督权。

  3、政协委员对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等应享有知情权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调研、听取和协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方式,了解本市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还是不够的,了解的实际情况也是不全面的。要想做到政治协商有的放矢,民主监督有效到位,参政议政有力超前,政协委员就必须更多地掌握实情。掌握实情的途径除了上述提到的方式外,政协委员积极主动地收集实情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我市应建立对政府组成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一年一度会商制度,各部门应定期向政协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实情,听取政协委员对其工作的评议,这既是对工作的监督,又是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

  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

  当前,我市组织开展的政协委员活动,如小组活动、行风评议、列席所在单位的政务会议等,这些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委员们参与民主建设的热情,但也应看到这些活动存在着不规范、不经常的问题,受所在地方或单位负责人民主意识的影响。我们要以《意见》精神为指导,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经常性的制度。在实践中要大胆探索和不断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根据现实状况,委员活动应做到:

  1、经常性活动与重点视察相结合。以委员活动小组为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针对社会上普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一个活动主题,剖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为其解决问题决策时参考。重点视察牵涉全局性的工作问题,小组活动可依据重点视察的内容选择某一方面开展活动。

  2、专委会工作与所联系的职能部门工作相结合。各专委会所属的委员每年与所联系的职能部门开展两次以上的活动,听取职能部门的情况通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界别分组与组建综合小组相结合。政协活动小组除了以界别分组外,还应发挥“人才库”的优势,组建综合性的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小组,以使这些小组为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服务或为当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等重大问题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三、认真对待委员们的合理化建议,并落到实处

  现实工作中,政协委员的提案或社情民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能够得到及时的答复。但是,答复后如何落实或解决所提出的问题,缺乏有效的督促措施。因此,我市党政机关要以《意见》精神为指导,认真对待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畅通渠道,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浓厚氛围,就政协委员提出事关大局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加大督办力度,并建立备案制,确保提案或社情民意落到实处,在办理过程中,不敷衍塞责、不变形走样,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四、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优化整体素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委员们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故必须加强委员的队伍建设。政协委员队伍建设要把好进出口关,进行动态化管理,实行任期综合考核等,促进委员们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1、进一步加大对政协委员的考核力度。在继续对委员参加活动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委员履行政协职能方面进行考核。建议市政协通过调研,探索出一套适合政协工作实际的、较为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每年对委员进行考核,具体工作可由委员推荐单位和政协办公厅共同来完成。

  2、适当加大委员更新力度。在每年对委员履行职能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每届任期结束时,由各推荐单位根据市政协制定的对委员的考核标准进行总体考核。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委员职能的,报市委统战部、市政协批准,予以更新替换;对长期不参加考核、不参加政协活动的,或连续两年不提提案或者提案质量较差的委员,在届中及时调整,重新安排人选。在保证委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基础上,提高委员的整体素质。

  3、试行有限的连任制。人大、政府对任期均有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政协章程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对连任进行适当限制,因此,政协地方委员会对委员实行有限的连任制不违反政协章程。建议政协参照人大、政府的做法,规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别优秀的,隔届后可优先推荐再次进入委员队伍。特殊情况,如各党派、团体的领导因工作需要必须连任的,不受此限。

  新阶段、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以《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政协的工作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能、发挥政协民革界别委员的主体作用,团结奋斗,进一步开创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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