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特征

发布日期:[ 2008-09-03 ]   点击:[ 5203 ]

                  黄 列
  
  参政议政是我国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其主要特征有下面几个方面:

  一、制度化。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政党制度在总的原则上对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和角色作了规定,明确了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参政党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时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阐述,是规范和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意见》精神,并以《意见》精神为指导制定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是当前参政议政制度化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功能性。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是其实现职能的主要途径,是其存在的重要标志。换言之,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作为政党政治功能的内在要求。要强化参政功能,就必须加强参政能力建设。参政党参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握资源的多少。这种资源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物质性资源,即人财物的状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性资源还包括信息的把握、媒体的应用等。第二是精神性资源,主要指民主党派所处的政治文化氛围,还包括民主党派的智力优势、人格力量、公众形象等。第三是政治性资源,一般指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政府、司法等国家机关和人民政协、人民团体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在这些资源中,人是最重要、起决定性作用的资源,这也是参政党建设的关键。应该强调的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两大职能是分不开的,民主监督以参政议政(包括政治协商)为载体和支撑,因此参政议政要有意识地以强化民主监督为目标取向,当年毛泽东等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希望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就是想让民主党派发挥监督执政党的功能。

  三、政治性。参政议政本身就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对民主党派来说,这是一种非功利性的政治责任,如果参政党不能履行这样的政治责任那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同时,参政议政又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并产生政治后果的政治活动,参政议政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它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程序进行。为了体现参政议政的政治性特征,民主党派要强化自己的政党意识。民主党派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不能把参加党派当作多交朋友、实现个人诉求的资本或途径。如果个人功利主义太强、政党意识淡薄、缺乏政治责任,就会使民主党派沦为“花瓶”,参政党可能被“社团化”,成为“官商俱乐部”。当然,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性并不影响其为经济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参政议政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为议题开展调研、建言献策就必然是经常性的事情。但是,这本身并不是商业行为,不是经济活动,没有利益交换。从某种意义上讲,围绕执政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能,促进科学发展,本身就是最大的政治。

  四、参与性。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充分反映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已经进入到我国政治生活的权力深层,发挥着不同于一般社会公民组织的重要作用。当然,从我国政党制度规定性出发,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也不是在野党,作为参政党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总体上发挥着非主导作用,这也是参与的内涵。这种参与性决定了民主党派成员要有正确的政党定位意识,即参政党意识。要坚定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真诚地辅助、帮助中国共产党执好政、掌好权,对参与党的性质、地位、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当前,既要反对削弱共产党领导的倾向,也要反对不敢参政、不敢监督的现象。一些党派成员自认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是发挥主导作用,就可以不必太计较、太认真,淡化责任意识。此外,由于我国政党制度设计中,政治资源的配置权主要由执政党掌握,中共党委和统战部门决定着民主党派成员的“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所以部分党派领导关心个人前途,患得患失,老于世故,不敢讲真话、道真情,这种“官僚化”倾向也严重影响了民主党派“参与”功能的发挥。所有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改进。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希望经常听到不同的声音,这种不同声音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对共产党真诚的帮助。那种不敢参政、不敢监督的党派成员不是共产党的诤友,当然也不是共产党的挚友。

  五、合作性。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合作性首先表现在履行职能的方式上,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不是以对立、对抗的方式进行,而是以合作、参与的方式进行,在团结合作中,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其次,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反对党,不是以参加竞选夺取政权为目的,而是汇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意见,增加他们利益表达渠道,更好地为共产党执政兴国服务。因此在新社会阶层不断涌现的新形势下,应该适当扩大民主党派的发展空间,这不仅不会改变现有政党制度架构的力量,而且最终也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目前,民主党派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成员的主要制约因素来自组织发展的现行政策性规定。如果要把民主党派作为统一战线团结新的社会阶层的重要载体(平台、渠道)之一,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年净增率可适当增加;可允许各民主党派根据自身特点在新的社会阶层不同成分中发展少量成员。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民革、台盟等一些党派的社会基础需要调整扩大,这是目前组织建设中面临着的重大问题,应引起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和各参政党的重视。当然,适当扩大民主党派发展空间,一定要在现有的政党制度框架内进行,要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否则,一旦体制外的反对党竞争合法存在,这种革命政治文化基因就会很快被激活,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就会以极快的速度、极大的规模积极参与到反对党组织中去,形成对执政党的极大压力,出现爆发性的政治参与扩大。

  六、协商性。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民主协商的过程。民主党派之间、特别是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就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中进行充分协商讨论,交换意见,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寻求共识,以达到政治上的一致或基本一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的民主方式影响公共决策,这其实就是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因此可以说参政议政体现着民主协商的精神,民主协商精神贯穿于参政议政的一切工作之中。需要说明的是,协商并不是决策,协商对公共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协商形成的建议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七、组织性。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一般是有组织地进行的,不是公民个人自发的、零散的、无计划、无组织的活动。这种组织性首先体现在参政议政大多是以参政党名义或身份进行的。我国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一样,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作为体制内的合法政党,各民主党派往往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政治协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特别是在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可以用本党派身份参加并以本党派名义开展活动、发表意见。同时,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组织性还体现在开展工作的整个过程之中。民主党派作为有重要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定政治原则的基础上,为着一定的目标和任务,依据相关政治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采取正当合适的方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因此可以说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组织性。需要明确的是,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人大工作,担任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的特约人员等,虽然均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但是他们大多是因为自己党派成员的政治面貌并由党派组织推荐而担任国家和政府相关职务的,因此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仅要反映各自所联系的部分群众的利益,而且要按照“参政为民、立党为公”的宗旨,不辱使命,维护参政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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