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施行。这部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刚刚施行不到一个月,北京、广州、上海等各地法院多个首次适用案件开庭并宣判,涉及内容包括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关系、居住权、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等。新的法律规定已经且必将对经济社会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学好用好民法典已为当务之急。
从守法的角度来看,有些红线底线必须要知晓。民法典是一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同时,也确立了一些不容商量的底线和不许触碰的红线。比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禁止高利贷,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高利放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民法典还禁止饲养烈性犬、禁止高空抛物等,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违约等责任形式,这些规定就是红线、底线,我们每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应该像常识一样知晓。
从维权的角度来看,有些保障规定必须要会用。民法典是一份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既确认了个人享有的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不仅广泛确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格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比如明确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增加了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保护民事主体权益免受侵害以及受到侵害时给予必要有效救助的法定职责。这些规定,是每个民事主体的保护伞,必须要善于运用它来行使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定的途径渠道及时予以救济。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有些条款界限必须要掌握。“对公权力,法无授予权即无权;对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典不仅是民事主体维护私权利的重要依据,也为公权力运行划定了轨迹和边界,同样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民法典对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公权力主体要有权利意识,维护私法自治原则,还明确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相关保障救济义务。民法典规定了许可、确认、征收、征用、收费、备案、救助、奖励、检查、赔偿等行政行为。其中,有的条文是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如民法典第117条、第219条、第243条等6个条款规定了征收,而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征收方面的统一立法,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还规定了公权力主体救助、保护、保密等相关义务,比如,第1005条规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安全保护义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1039条规定了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民法典关于公权力行为边界和义务的这些规定,公权力主体都必须要掌握,必须严格遵守,积极作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关系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关系每个市场主体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关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因此,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政府机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员,还是普通百姓,对于民法典都要能够做到常学常用,善学善用,活学活用。如何才能真正做到?
一是可以结合兴趣学。比如有的人对知识产权感兴趣,有的人则对婚姻继承感兴趣,还有的人可能对人格权感兴趣,等等,都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某一方面,在通读法典法条的基础上,做更加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二是可以结合工作学。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则必须全面系统、原原本本学习和掌握,不仅要通读精读法条,掌握精髓要义,还要能够把握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熟悉了解相应司法解释。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公权力的边界限定和相关义务性规定,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权力边界,防止公权力过渡介入和干预私权利领域;另一方面又要积极作为,为私权利行使和主张提供必要及时有效的保障救济。
三是可以结合生活学。民法典内容涉及我们自然人和法人、社会组织的从出生到消亡的全生命周期。在上学、就业、看病、买房以及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对于自然人来说,平时应当做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在用工、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破产等方面,民法典有非常详细的规则规范,作为市场主体必须要能够用于指导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可以结合案例学。民法典生效施行后,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大批各种类型案件,并积极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这些浅显直观、生动鲜活的实践案例,更有助于我们普通民众学习理解运用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民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规范。它规范、调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和谐有序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常学常用、善学善用、活学活用,把民法典时刻摆在案头、放在床头、拿在手头。
(作者为常州市政协常委、民革常州市委副主委、常州市司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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