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制度
发布日期:[ 200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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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目前主要有三种选举制度:台湾现行各级行政首长(主要指“总统”与县市长)的产生方式采用“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及县市议员)采用“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采用“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
是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1、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这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2、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二)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
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韩国、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日本、韩国分别于1994年、1998年废除,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
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无论是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都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三)政党比例代表制。
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或地区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行政区域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通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