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发展党员手续及审批办法

发布日期:[ 2005-03-08 ]   点击:[ 16822 ]


  一、本办法遵照本党章程第一章的有关条文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向所属地方民革组织提出加入本党的申请。

  三、申请入党,须有本党党员二人的介绍,并提交入党申请书及个人简历。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经历和工作表现,向申请人介绍本党政治纲领和本党章程并说明党员的权利、义务,向支部或所属地方组织做出负责的书面报告。

  四、要建立与申请人的联系制度。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对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进行考察,凡符合发展条件的,所属地方组织要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申请人提高对本党的认识。

  五、所属地方组织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核实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和政治、工作表现,并征求意见。

  六、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申请人须填写《入党申请表》(2002年版)一式四份(所在工作单位、省辖市级组织、省级组织、中央组织各存一份)。

  介绍人在《入党申请表》中“介绍人意见”栏内填写对申请人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七、支部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表》及所了解的情况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数超过支部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负责人应在《入党申请表》中“支部大会通过意见”栏内签署讨论意见和决定。经所属地方组织审核,在“审核意见”栏内由县(区)级委员会填写意见;报省辖市级组织批准。

  八、省辖市级组织应在常务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上讨论和批准申请人入党。批准后在《入党申请表》“审批”栏内签署意见、会议名称、第几次会议、日期、加盖委员会公章,报送省级组织备查;省直属支部直接报省级组织批准。

  九、省级组织应在常务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上对报来的《入党申请表》进行备查,在“备查”栏内签署意见、会议名称、日期、加盖委员会公章。

  省级组织应将备查的《入党申请表》,一份报中央组织部备查;一份留省级组织存档;两份返回负责批准入党的省辖市级组织。省辖市级组织收到返回的《入党申请表》后,一份存档,并向申请人发《入党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并附《入党申请表》一份。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省级组织要对本省的组织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继续贯彻1996年《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

  十、中央直接吸收党员时,责成中央组织部进行调查了解,办理手续,提请中央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核批准。

  省级组织直接吸收党员时,责成省级组织处(部)进行调查了解,办理手续,提请省级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审核批准。

  十一、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于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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