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对于从事繁重体力以及劳动环境相对恶劣的工作者予以提前退休从而进行劳动保护,虽然只涉及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但随着时代的演变,该政策背后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存在问题:
第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与当前我国大政方针存在不平衡之处。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使延迟退休改革成为必然选择。“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显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与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国家大政方针存在不平衡之处。
第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覆盖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其适用范围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原国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现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则不适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极易引发劳动者之间的攀比,甚至引发一系列劳动纠纷,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第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与新时代新情况存在不适应之处。目前我国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工作环境、强度、内容都与政策出台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如至今仍在执行的《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中规定,凡邮政转运工种中在车站、码头直接从事邮件搬运工作的人员和火车押运员,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可以退休,而目前这些工作主要由机器完成,已不属于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可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情况。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建议在充分考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敏感性、复杂性的前提下,对该政策进行统筹调整,以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与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间的平衡和衔接。
第一,保留并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使之运用到各类所有制企业。通过扩大政策的覆盖范围,让政策惠及更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劳动者,从而保障更多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相关文件以及退休特殊工种目录予以修订。根据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对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和收紧,对于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工种,建议从名录中予以删除。对于已经过时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相关文件,建议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三,参照病残津贴制度,建立特殊工种津贴制度,鼓励劳动者到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若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建议通过建立特殊工种津贴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到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样既维护了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与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达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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