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9-04-03 ]   点击:[ 3947 ] 作者:[ ​民革江苏省委 胡臣友 尹琦 ]


【课题背景】:

建设“文化强省”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建设文化强省,需要做好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而历史文物与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是文化强省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环。当下,我国民间涌动着一股股探寻和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热潮。在这种大潮之中,民间社会力量对于参与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也有着巨大的热情和潜力。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文物保护投入不足的情况,有些文物的处境令人担忧。怎样合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去,为国家保护为主的文保政策充当有益的补充?怎样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中,既确保文物不被破坏、不会流失,又保障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带着这些问题,2012年,省委会就“文物保护”课题邀请文博专家,组成调研组,赴宿迁、泰州及陕西、河南等地调研,形成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思考》的调研报告。


【建言成效】:

调研报告得到了文保业内人士的认可和肯定,参加江苏省文物局组织的全省文博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在全部267篇文博论文征文中脱颖而出,被评为2012年度全省文博优秀论文一等奖。在同年10月省政协主席协商会上,省委会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题作了交流发言,得到与会领导好评。省委会将调研报告提交2013年民革全国参政议政会成果交流会,受到民革中央重视,民革中央将其采用为集体提案素材。省委会又将报告转化为2013年集体提案,省政协将提案提交省文物局承办。省文物局高度重视,以国家文物局修订《文物保护法》为契机,启动对我省文物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解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法律“瓶颈”问题,并在具备条件的苏南五市先行先试,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实现途径和模式,其中无锡市吸引社会资金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为国内城市首创。


【正文内容】: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文物保护,需要巨大投入。在国家资金、人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国家保护为主政策必不可少的有益补充。多年来,文物部门在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说,效果不尽理想。

一,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滞后,认识不尽到位。

一是为保护而保护,保护性破坏、开发性破坏现象严重,还未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协调保护的问题,更未上升到通过有效保护和管理,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和功能发挥的高度。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片面认识。比如,对民间文物收藏,始终存在收归国有的片面认识和做法,没有把民间收藏看成是国家文物收藏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部门还没有把它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巨大潜力和热情估计不足。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文物保护工作,还主要依靠文物主管部门和专业工作者来完成,社会力量参与保护还未形成气候。

(二)法规不健全,政策落实难。

《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没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直接规定,只有一些间接、笼统、零散的规定,没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立法含意。国家立法导向不明,自然不敢大张旗鼓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在文物的合法流通和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明晰,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国家《文保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文保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了若干规定,但规定不尽明晰,特别是文物的依法流通与商业经营的界限,文物资源同产业、市场结合与商业经营的区分,缺乏明确界定与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旦发生争讼,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存在风险。

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规定难以落实到位。2010年,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博发展意见》〉)在政策层面要求民办博物馆享受与公办博物馆同等的待遇,但落实情况很不理想。

(三)思路不宽、办法不多。

依据现行法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目前主要形式有:捐资用于文物保护;向国家捐赠文物;肯定和鼓励民办博物馆;参与文物的开发利用。国家对捐赠的鼓励措施力度不大,作用不明显;对民博的鼓励措施也是落实难;在文物的开发利用方面,往往处理不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更新理念,建立国家保护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历史文化遗产是全民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全民共同享有、共同保护、共同受益。文物保护不仅仅是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关心。要切实树立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进而确保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巨大潜力和热情,并给予正确引导,发挥全社会保护文物的作用,建立国家保护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二)健全法规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提供保障。

长期以来,《文保法》一直难以列入修法计划,建议继续推动修法,增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规定。制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促进条例》、《文物捐赠条例》、《民办博物馆促进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形成以《文保法》为核心,相关法规配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文物法规政策大检查,检查实施情况,促进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三)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潜能。

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开发方面,引入建筑师、规划师制度,加强对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协调保护,避免保护性破坏或建设性破坏。

树立“活化保护”理念,探索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双赢之路。对古建筑、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在修缮房屋、恢复旧貌的同时,鼓励、吸引民间艺人、手工业者,民间绝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驻,以恢复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通过人们的生活、活动,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来传承古村落、古民居所代表的文化遗存和精神价值,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起来。

整合文物资源,探索民办博物馆生存发展之路。比如,政府出场馆和资金,民办博物馆出藏品和人员,以解决民办博物馆资金紧张、运行困难的问题;鼓励民间将珍藏的文物托管、寄展于国有或民办博物馆,以解决当今很多博物馆建成后藏品短缺的问题。通过官办民助、民办官助、官民互补、民民互动的方式,促进官办、民办博物馆优势互补、资源整合。

(四)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度开放文物流通及文物资源与产业和市场结合的路子。

建议制定《文物资源与市场和产业结合若干规定》,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对文物流通与商业经营、文物资源与市场和产业结合与商业经营的关系明确界定,并加以指导和规范。注重提升文物旅游、文物会展、文物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比重;鼓励拓展延长文物相关产业链;促进跨领域合作;发掘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的文化内涵,促进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的振兴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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