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中民兵组织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11-13 ]   点击:[ 6009 ]


  江苏省政协常委、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南京市政协副主席、民革南京市委主委陈圻反映:

  民兵、预备役部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许多国有企业实行改革、改制、改组,市场经济结构由过去以国有企业为主向国有、集体、三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并举转变,人员的流动性明显加大,一部分原国有企业民兵组织中的民兵因为改制、下岗等脱离了原有的民兵组织。同时,随着新兴经济实体的发展,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因规模小、人员少、党组织不健全等原因,没有建立民兵组织,形成了城市民兵工作的“空白点”。

  为了加强新时期国防建设,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能服务于国防战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民兵队伍,应当改变非公有制企业有组织无兵、有兵无组织的现状,在坚持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编兵主体的基础上,把民兵组织向新型经济实体拓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中民兵组织建设。对此,我们建议如下:

  1、坚持党管武装,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中民兵组织的性质。建议在军委精神指引下,尽快出台《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组织实施办法》,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中民兵的政工干部、组织管理、军训活动和财务后勤等制度。同时,在人民武装力量部编制内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民兵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非公有制经济中民兵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的民兵建设始终处于各级党组织的绝对领导之下。

  2、实行民兵属地化管理。建议各地以街道、社区为基层单位,明确街道(镇)分管军事的部门加强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民兵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范围和任务,理顺领导关系,把非公有制经济民兵属地化管理作为深化民兵工作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将在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符合法定民兵条件的公民;在辖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间满一年以上,符合法定民兵条件的公民;在辖区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职业,符合法定民兵条件的公民列入管理范围,建立民兵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军分区、区县人武部、街道(镇)分管军事的部门四级联网,信息共享,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审查筛选,确保民兵队伍质量。

  3、坚持平战结合,创新管理体制。建议各地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规模、效益、技术含量、员工的年龄结构等情况,按照便于抽调、便于集中、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确定民兵连、排、班的建制。在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效益好、人员相对稳定、具备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成建制组建民兵组织;在人员少、科技含量高的非公有制企业联合编兵,由规模相对大的企业牵头召集。建议按照便于调配、易于集中的原则开展民兵活动,平时以岗位练兵为主;集中训练时,除共同课目外,以所从事的专业划分训练任务。在集中开展教育和训练时,采取由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多批次、小批量的办法实施。同时,把民兵工作寓于企业各项活动之中:把民兵军事技术训练与本职岗位练兵、建功立业结合起来;把民兵军事管理工作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自主创新结合起来;把组织民兵服务社会的活动与开展企业重大公益活动结合起来。

  4、齐抓共管,依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民兵组织的建设。建议在《宪法》、《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军队、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民兵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对积极履行国防义务,支持民兵工作的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在税收、贷款、营业许可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消极履行国防义务,不配合民兵工作的非公有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给予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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