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公开原则  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 2007-09-04 ]   点击:[ 5553 ]


             民革江苏省委调研处
  
  去年以来,公共产品价格、资源原材料价格、食品价格轮番上涨,助推物价指数不断攀升。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7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5.6%,创十年来新高。控制物价指数过快上涨,成为当前有关民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我们认为,防止物价过快上涨,对不同性质的产品应采取不同的调控手段:对于竞争性产品的价格主要通过加大供应、调整结构等市场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则要通过价格听证的方法进行规范和调节。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对于当前搞好物价调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为了规范公用产品价格,我国1998年公布的《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过程。国家和省里先后于2002年、2003年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江苏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从2002年开始,我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价格组织进行了一系列听证活动。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对于规范公用产品价格、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认为,应对5年多来价格听证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不断规范、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当前价格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证透明度不高。现行听证虽然也有关于举行听证要提前公告、允许市民旁听、新闻媒体报道等规定,但仅有这些远远不够,离公开透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有些部门在举行听证时,亲自遴选听证代表,遴选后不及时向社会公布,公众无法在听证前与听证代表进行交流,听证代表不能真正代表消费者的意志。听证资料在会前也是保密的,只是在会前几天才发给听证代表,公众对这些资料无从知晓。听证的辩论、质证过程,除了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公众基本无从得知。

  (二)听证的公正性不足。首先,政府主管部门既是听证的组织者,又是听证会的主持人,还是价格决策者,一身几任,其中立性和客观公正不能得到充分彰显。其次,听证代表的产生公正性不足。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虽然聘请可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最终决定听证会各方面代表人选,存在着主观性、随意性和倾向性等局限,给人留下可供操作空间的嫌疑。第三,听证结果的运用欠公正。价格决策机关在最终决策定价时,并不向社会公开说明决策的过程和理由,对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不予采纳时,也没有给予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给人们一种在价格决策中听证可有可无的印象。

  (三)听证的平等性缺位。听证资料往往只提前10天才送到消费者代表手中,准备时间不够,连看懂都不容易。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获得听证资料的时间非常有限,掌握的信息资料不充分,有些行业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技术经济和成本核算问题非常复杂,很难掌握一些行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致使在价格听证中,消费者、经营者双方话语权在事实上不平等,谈判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位”现象。

  (四)听证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听证会往往单纯就是否涨价、为什么涨价问题进行辩论,而对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职工工资福利水平等一些关键的问题则往往忽略,或讨论得不深入,导致听而不证,或证而不力,听证会成为一般性讨论会、涨价会,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场。

  建议:

  (一)听证的组织、主持与价格决策分离,保持听证的公正与中立。可以实行类似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方式,选定若干名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听证主持人专家学者库,然后再结合听证项目,选择各界、各消费层代表组成临时听证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政协来组织价格听证会。政协具有上下通情,人才荟萃的优势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地位超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进行听证后,委托听证委员会或政协机构组织、主持听证;听证机构根据听证结果,提出听证意见,提供主管部门作为进行价格决策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听证代表人制度,弥补听证的平等性缺位。首先,扩大听证代表范围,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既要有政府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消费者代表,还要有审计人员、公证人员和律师代表。其次,各类代表的产生应有公开公正合理的程序。政府代表、经营者代表可分别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指定;政府建立涵盖各学科、各领域的专家代表库,专家代表从不同行业、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消费者代表要由消费者推选产生。听证代表应在听证前2个月产生,并及时公布代表名单,使参加听证的代表,特别是消费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在听证前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流,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第三,对消费者代表应具有的代表能力和代表职责作出相应规定。大体应包括三个方面: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要针对听证相关内容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熟悉相关行业的成本和经营实际情况;三要能够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真正代表消费者说话,反映消费者的心声。

  (三)公开听证材料和听证过程,提高听证的透明度。其一,申请涨价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不仅应包括调价方案、近三年经营状况,更应有企业管理水平、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材料。其二,应在举行听证会的2个月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公布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特别是调价方案以及成本核算数据,让消费者代表和其他各界代表有较充裕的时间去研读相关材料,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其三,加大新闻媒体的介入力度和公众的参与程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直播或转播,使无法进入听证会现场的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价格听证情况,同时也便于公众对各方面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其四,听证会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和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在政府的决策中得到尊重和比较充分的体现,应该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在价格决策时,对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如果未能采纳,应对其原因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反馈。

  (四)规范听证内容,提高听证质量。在听证内容方面,应按四个步骤进行听证,层层递进。首先,审计人员介绍审计情况,听证代表听取和分析企业财务审计情况,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亏损;其次,分析亏损的原因,认定亏损性质。区分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并采取不同对策。如属于政策性亏损,应建议政府调整相关政策,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其三,如属经营性亏损,则应先审查企业管理是否良好,职工工资福利是否过高两个方面,只有这两个方面过关了,才可进行下一步是否调价的听证。可以允许公用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不能过高。其四,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工资福利都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就弥补亏损问题进行听证,除了涨价,还有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如果需要调价,就调价幅度进行听证。

  (五)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完善听证程序。社会经济、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对社会公用事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现行价格听证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对5年多来价格听证的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坚持成功经验,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台新的更完善、更规范的价格听证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闻推荐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工作座谈会 李惠东率队来江苏省淮安市调研:聚 民革江苏省委召开“主题教育活动”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 民革榜样人物、示范支部、优秀党员 “孙中山实业思想与民族复兴学术研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十次常委(扩大) 第二届江南文脉论坛在无锡隆重开幕 “风雨同舟七十载 携手奋进新时代 民革江苏省委成功举办庆祝中华人民
主题推荐
  • 2024年全国两会
  • 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
2024年全国两会 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十次常委(扩大) “风雨同舟七十载 携手奋进新时代 民革江苏省委成功举办庆祝中华人民 民革江苏省委开展“完善法治建设, 陈星莺带队再赴猪场乡开展定点扶贫 江苏省政协民革界委员开展界别活动 民革中央画院美术基地暨民革江苏省 万鄂湘率队赴江苏就中医药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