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父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具体规定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8-06-04 ]   点击:[ 3944 ]


  民革江苏省委会特约信息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反映,2017年某市三岁幼儿状告生母,只为一张出生医学证明。被告(生母)在婚姻期间生下孩子,但为了离婚多分财产,一直拒绝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给孩子入园等带来各种障碍。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亲子关系的规定,医疗机构不知道如何直接判断新生儿的父亲,同为监护人的父亲不能直接去出产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一个人最早也是最重要的证明,涉及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亲子关系和户籍登记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更事关未成年人今后就学等的权益。2013年颁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中规定“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规定领证人只能是新生儿的母亲或其授权之人,且由规定的“二、(二)7”可见,新生儿父亲的信息是由母亲来提供的。如果婚生子(女)的母亲不去领证也不授权,对孩子系自己亲生并无异议的婚生子父亲也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此规定导致父母关系不和时母亲不领出生证、父亲想领取也无法维护子女权益,除直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以外,实践中还有产妇将早已离婚的前夫填写为新生儿父亲引发诉讼的情形。

  基于生产事实这一自然法则,母亲的确定一般不成问题,但新生儿的父亲是谁比较复杂,首先需要区分婚生和非婚生。很多国家规定在婚姻中怀孕或者出生的,推定母亲的丈夫为新生儿法律上的父亲;如果法律上的父亲发现自己并非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则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非婚生的,又有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之分,前者指承认新生儿为自己孩子之男性在孩子生母同意的前提下认领该非婚生子(女);后者是指孩子的生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诉之人为孩子的生父,由法院作出认领判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二款)就是弥补立法的不足。

  为此建议:

  1.规定母亲拒不提供父亲信息但父亲提供有父母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的结婚证,与新生儿母亲信息一致的,应该签发并同意父亲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将婚生子(女)的领证人修改为父或母一方,规定的表述具体修改为“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或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或母,需提供新生儿父或母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这样,就不会因为母亲不领侵害孩子的权利,同样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却无法维护新生儿权利的僵局出现。(2018年5月被民革中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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