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管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比例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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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反映: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并非指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候所具备的资产,而是事业单位在开办过程中的实时资产,主要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开办资金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项,是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公示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事业单位现有资产情况的直接体现。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规模差异较大,经费来源也不同,在实际生活中,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数可能天差地别。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往往开办资金只有3-5万元,而医院、学校之类的大型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则可能超过亿元。根据《实施细则》,所有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变化超过20%都得立刻进行变更,这就导致那些开办资金数较低的单位,可能资产变化达到几千元就得进行变更,资金空间太小,使得这些单位每年都得进行开办资金变更,如果严格按照条例执行,甚至一年就要变更数次,既给事业单位带来了很多麻烦,仅几千元的资产浮动,对于监督管理来说,也没有变更的实际必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资产过亿的事业单位,20%的资金空间又过大,它们需要资产变化达到2000万以上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过千万的资产对于财政资金来说,是个非常巨大的数目,如此大额资金变动,不能及时进行变更和公示,直接影响到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对于这些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
为此,建议对于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变更比例进行分段管理,对于开办资金为50万及以下的事业单位,变更比例修改为50%;开办资金在50万—1000万之间的,变更比例仍为20%;开办资金1000万及以上的,变化比例为10%。实行开办资金变更比例的分段管理,不仅能够为开办资金数额较低的小型事业单位减少不停申请变更登记的麻烦,也能方便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大型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通过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年度报告的公示,还能加强公众对于这些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的社会监督。(民革中央单篇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