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劳务报酬”项目计税方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8-09-03 ]   点击:[ 3836 ]


  民革江苏省委反映: 近日,地税部门接到一些勤工俭学大学生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咨询电话,咨询所获“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事项,反映税负很重,超乎想象,与当前政府扩大对弱势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相适应,亟需做出调整。具体表现在:
  
  一是用工关系不同税负差异巨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勤工俭学大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等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某人月劳务报酬所得为4000元,参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为640元【(4000-800)×20%=640】,税负率为16%。若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为15元【(4000-3500)×3%=15】,税负率为0.375%。两者税额相差之大达43倍,对于低收入群体尤为明显,不利于社会公平和个税调节收入的职能导向。
  
  二是劳务报酬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两种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差异主要源于两种算法扣除标准的巨大差异。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本单位雇员,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3500元/月的标准(从1980年到2011年,该标准每月从800元提高至3500元),先后四次调整都是参照工资薪金水平适时进行的,最大限度发挥了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精神。而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即所谓非本单位雇员的劳动者其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执行,目前4000元以下仍是800元每月的标准(4000元以上按所得20%费用扣除),可见后者税负相对较重,已经与日益上涨的物价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不相符,这将损害这一类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
  
   社会用工形式日趋多元化,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不仅包括作家、撰稿人、法律顾问等高收入人群,也覆盖了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勤工俭学学生、未一次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相当部分的弱势群体,他们找不到很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所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制约,收入来源单一、金额相对较少、收入稳定性差,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对其所得按当前个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不仅影响了纳税公平,同时也会造成贫富差异增大。
  
  为此建议:一是针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勤工俭学学生、未一次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低收入群体,其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部分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其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在4000以上的部分给予按所得50%的费用扣除标准。二是建立教育、民政、社保、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社会弱势群体的管理登记等工作。(民革中央单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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