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议(2004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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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明确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做好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服务“两个率先”、全力打造“平安江苏”,为加快全省改革发展营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安定的治安环境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社会治安面临着许多错综复杂的情况和新问题,维护稳定的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民革江苏省委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安全地区”的要求,于2003年下半年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程赴淮安、南通等地,围绕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动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观念相互碰撞,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由个别向群体、由微观向宏观发展的新动向,除传统形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外,如今出现了诸如因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因素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并呈现出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矛盾加深、人员群体、纠纷扩大等新的特点。
第一,从矛盾纠纷发展的态势来看,呈现多发性。一些民间矛盾和纠纷由于未能在事发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转变成为“民转刑”案件、集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据南通市政法委同志反映,约有60%左右的凶杀案件是由感情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激化而引发的。
第二,从矛盾纠纷表现的类型来看,呈现多样性。既有普通的民事纠纷,又有复杂的行政争议,这些矛盾纠纷的交叉性、复合性、疑难性、社会对抗性都比较大,处理这些新生型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要求、法律要求、专业要求和行政要求都比较高。
第三,从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来看,呈现弱化的趋势。由于体制转轨、农村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合并等原因,本已薄弱的基层调解力量进一步削弱。例如,2000年到2002年的三年中,南通市基层调解委员会减少2677家,人民调解员减少了25750人,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之势。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到位,大量矛盾纠纷涌向公安机关和各级党委、政府。
由此看来,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隐蔽性、发生的突然性、突发后的复杂性,影响面大,危害性强,如不积极加以预防,及时依法进行有效的调处和化解,累积在基层,就会形成社会隐患,极有可能导致激化,影响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制约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动摇社会稳定大局。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消除愈益严重的社会隐患,事关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事关一个地方的长治久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积极意义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南通市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为新的载体和抓手,积极探索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途径、新方法,自2003年4月起,在全市154个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相继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中心主任由同级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司法、公安、城建、信访、农经、计生、土管、工商、税务等20多个部门均为调解中心的成员单位,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部门联动、手段综合、机构专职”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据统计,自2003年4月大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乡镇(街道)共受理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3300余起,调处成功率达95%上;全市信访总量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10.4%,集体上访批数和人次分别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8.2%、19.3%;全市“八类”案件、民转刑杀人案件和可防性案件分别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3.5%、37.5%和5.7%。淮安市自2003年以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10144件,成功调解9099件,成功率达97.7%,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案件49起96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4起。大调解机制带来了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消除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已初显其独特功能。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积极意义,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社会转型期的新需求,是一种制度创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步伐加快,我省城镇拆迁、企业并转等重大举措引发的新矛盾、新纠纷也随之增多。从深层次来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的工作体制难以迅速健全、不足以完全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情况下,注重加强基层面利益冲突调解机制建设,及时疏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就显得极其必要和迫切。
第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政府体制,也在呼唤着工作机制的改革。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过程中,更要重视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服务,担当起稳定基层的重大责任。
第三,这种调处形式是节约和保护司法资源、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和减轻社会治安压力的好形式。目前,我国正处于法制社会的初期阶段,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运用,可以降低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本,缓解司法压力。可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动和萌芽状态,改善干群关系,减少矛盾进一步升级和恶化,同时也可缓解相关职能部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巨大压力。
三、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议
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开拓创新,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原来单一的人民调解模式,已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难以解决面广量大、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实现矛盾纠纷的大化解,必须在观念上寻求解放、在思路上寻求突破、在机制上寻求创新、在方法上寻求变革。当前,应推广南通、淮安等地的经验,“重在整合,贵在联动”,实行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部门联动分管,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格局。这样的大调解模式相对于原有司法单一调解和政法各家联动的小调解模式,参与主体更为广泛,人员组成更具权威,调处效果比较明显。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落实调解人员报酬,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卓有成效的运行。
第二,建章立制,着眼长远,引入激励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变被动调解为主动预防。通过集中处理,化解了矛盾,也求得了暂时的安宁,但要达到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则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不仅要重视眼前,更要放眼长效。各地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接访、受理、分流、督办、反馈、倒查、考核、奖惩等一整套工作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等,尽快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避免随意性。
严格实行调解员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推行调解人员职业化,逐步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合理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同时加大对现有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力度。
第三,适应形势新发展,不断拓展调处工作范畴,实行无偿服务、温和调解的基本原则。
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于支持发展、服务发展,着力调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哪里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同时实行无偿服务,调处中心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一律实行“三免”制度,即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充分体现以民为本、让老百姓得到实惠的原则。
第四,大力普及道德、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可利用构建大调解格局之机,结合“四五”普法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开展群众性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深化依法治理,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法律素质和道德观念,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江苏在贯彻落实讲话精神,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工作,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有些地方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3年底,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又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这是贯彻讲话精神的又一个有力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必将积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竭尽所能,为我省早日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