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教育收费的几点建议(2002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点击:[ 4163 ]

  教育收费这几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90年代后,我国开始实施教育附加税的征收,与此同时,教育摆脱纯福利模式,实施收取与老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一定费用的经济补偿模式,这是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模式走向市场经济模式的必然,也是教育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须。但事情正在发生变化,在教育附加税征收日益稳定和到位的同时,各类教育收费出现了无节制的疯涨。尤其是高校收费这几年增辐高得离谱,基本上每年以15%到50%的增幅上升。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基础教育收费之风也是日盛一日。以颇有争议的择校费来说,已经从开始的数千元增加到几万元;计划招生的范围越缩越小,从而腾出更多的名额作为择校收费,或干脆改成所谓的民营,然后高额收费。如此折腾,既使对发达地区的老百姓来说,教育费用也已是一笔不堪承受的重负,更不用说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了。

  2000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6800元,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595元,而上大学的费用是每学年学费5000至6000元,民办和二级学院高达13000元,还不包括住宿费用。有的二级学院学生宿舍不够,租用商品房,16名学生挤住一套宿舍。条件差但收费却不低,每学年住宿费达1200元。居民的收入与受教育支出形成巨大的反差,对于广大贫困地区的老百姓和收入低微的下岗职工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许多贫困百姓的优秀子弟无形中被剥夺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这不但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国家人才的培养,而且将继续拉大在教育领域的“贫富差异”,使这种原本在经济上的差异进一步扩大到文化、科技和知识领域,愈穷就愈无知识,愈无知识就愈穷。由此导致恶性循环,必将严重影响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根基,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潜伏无穷的隐忧和后患。对此,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管和规范。我们建议:

  一、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认识教育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认真理清思路。我们认为,教育收费必须考虑如下两个基本点:(1),教育是全民的教育,它涉及到整个民族的“国民素质”的提高,只有全民受教育的权利真正公平了,才可能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发达的社会,民族成为一个强盛的民族,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社会将成为一个畸形的社会。(2)、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再加上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存在巨大差异,同一地区不同阶层收入存在巨大差异,整个社会有一个巨大的低收入的弱势群体需要教育和知识来改变贫穷面貌。教育收费不能离开这两个基本国情。除此之外,教育附加税的收取从税政的观点看,纳税人已经为教育支付了税款,从理论上讲,教育的开支应纳入公共财政,而不是通过没有节制的收费去解决教育经费的不足,我们认为,“教育经济’’“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诸类容易形成误区的口号要慎提;对“教育拉动内需”要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要把转移消费全部当成增加消费,盲目启动各类收费;教育要面向市场,但教育不可市场化;教育可以搞产业,但教育不能产业化;学校不是学店,教育不能沦为赚钱的工具和拉动内需的筹码。

  二、为了规范教育收费,必须抓紧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制度。教育既然是一种“产业”,享受教育便成为一种消费。作为一种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市场行为,消费者完全有监督收费标准制定和收费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消费已迅速成为老百姓的重大消费之一。据统计,约有42%的家庭中,教育消费已经成为第一大消费,支出十分可观。对必须承受的这种巨额消费,消费者有权知情和监督。教育消费涉及千家万户,几乎覆盖全社会,教育收费是一种明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影响到全社会稳定大局的行为,必须让广大群众发表自己的意见。无可讳言,教育收费在相当一些地方十分混乱。有利用教育资源的垄断优势,明明是义务教育,是公办学校,变着法儿改个民办二级学院的招牌,实行高收费;想方设法,巧立名目,乱收五花八门各种费用的;凡此种种,老百姓在此项行为中处于完全不平等地位,是绝对的弱者,要有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目前教育收费总体水平太高,己明显超越了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社会有责任赋于老百姓制约权。

  三、据于教育收费是涉及全社会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全体公民的权益,影响到国家的根本,因此,在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制度的同时,省政府、省人大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对教育收费行为单独立法,制订“教育收费法规”,对学费、住宿费、管理费按等级制定收费标准,用法律的形式来最终规范教育收费。

  四、为了有效监督和规范教育收费,一切教育收费,过程必须透明,广大群众要有充分的知情权,为此,各个地区所有学校所有教育收费行为必须实行公示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明明白白公布,不得搞暗箱操作。

  五、真正利用社会资本发展各类民办教育应当提倡和鼓励,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盘活教育存量资产是对的,但必须严格定义、界定和规范,不能利用垄断优势搞变相民办,挖空心思搞创收,对已经出现的要及时加以制止。尤其是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这一部分,更不能变着法子办所谓民办和“公办民营”,剥夺广大普通老百姓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

  六、严格查处当前各类升学特别是高校招生中利用“自主权”搞变相的违法收费,对有些人利用所谓“中介服务”,从中个人渔利或进行诈骗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绳之以法;对于各类学校的种种非法乱收费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制度加以杜绝并加大查处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浮动收费,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切实加强教育收费款项的收缴、管理、使用的财务监管制度,杜绝一切漏洞。

  七、正确处理和逐步解决择校问题。要全面提高各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定要努力淡化重点和非重点学校的区别,缩小学校与学校的差距。在区别不可能一下消除的近期,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确定就近入学的学区,严格禁止随意缩小学区范围,腾出名额搞择校收费。二是对于确实不可避免的择校,也应采用适当测试进行公平竞争为好,而不可用收费来取舍。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围绕教育收费还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要多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严格规范,依法办事,促进我省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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