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利用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 200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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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余庆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最根本一条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至为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按利用方式来划分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①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地利用现状是规模小且与各类建设用地犬牙交错,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可望不可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农业用地大部分保持原有地形地貌,土地整理力度不大,农业产业结构单一,农产品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②建设用地集中于乡镇企业,但集约化程度不高,粗放、分散经营严重,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城市化经营过程中,征地中的人地矛盾激化已成为部分地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农村宅基地分散建设,空心村大量存在,农村地区有限资金与土地资源浪费惊人。③未利用土地的规划滞后,现阶段农村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生态保护林规划,森林保护规划、水利规划、草原规划等相互不配套、资源不共享,形成样样有规划,处处要修改,缺乏土地综合规划体系;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建设用地的报批,多种规划的修改成为前置条件,因此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周期过长,这已成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瓶颈。
为正确引导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的经济运行体制,实现农村城市化经济发展;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全面加强资源调查、规划和管理,不断提高对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为此,提出农村城市化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几点建议。
1、强化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一是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国家和地方法规的形式全面规划国家和地方的农村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制定要做到透明.公开。通过加强规划调控,综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土地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吃饭与建设的矛盾,增强土地对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二是要严格全国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审批程序;三是要以规章的形式监督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的执行情况,建立规划的制定.执行与监督三权分离的制约机制。
2、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民事权利,允许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以土地入股分红.租赁和一次性买断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化经济的发展。确保农民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既能为国家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也不会因土地的征用而不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切实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民土地使用的补偿机制,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要建立保障农民利益的公共基金、留用安置等补充机制,征用土地时要强化对农民补偿的监督,严惩截留.乱支.挪用.甚至贪污征用土地中应补偿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损失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允许农民以市场化运作手段促进中心城镇与中心村的建设,防止因小而全、空心村、镇而形成土地资源和农村有限资金的浪费。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条款和使用经济手段,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鼓励农民向中心村、中心镇迁移,推行农民住宅向两户或多户联建和多层住宅建设,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
4、国家在税收和土地政策上加大对土地的宏观调控,着力发展农业规模化和农村产业化经营,培育和发展产供销一体的农民经济实体。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及早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法规,在保持本地区耕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灵活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发展具有地方特色乡镇工业园,走农村城市化集约化发展道路,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5、按照统一制定和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和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确保农民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的同时,必须加强地方法规的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地完善土地流转、保有和利用的政府调控机制,一方面要对农户尤其是纯农户的土地转让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引导,提早防范因土地转让等形成无地农户,另一方面要防范因土地兼并等使一些土地保有者的土地规模过大。在通过平田整地、地块归并、废弃地复垦、闲散地利用等形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面积,为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个别农民提供社会救助和土地保障。
民革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镇江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江苏大学副校长宋余庆在2003年全国政协会议上递交的个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