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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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淮安市委员会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进城务工人数迅猛增长,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提出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采取了切实措施,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进城务工人员维权能力欠缺、流动频繁等原因,我市进城务工人员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用工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平均月工资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现象较普遍。有的企业经常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加班计付工资;因建筑行业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不少建筑商垫资开工,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或出现前清后欠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约20%且不太规范。我市很多企业和务工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较少,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现象在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中尤其突出,为维权留下了隐患。
三是基本社会保障缺失。许多用工企业不为劳动者办理国家法定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意识也不强,不愿代扣代缴各项保险费用,导致他们社会保障普遍缺失,社会保险缴纳率约为15%。社会保障的缺失,使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游离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安全网之外,特别是劳动安全、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劳动安全事故受伤害的人员中约有80%是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四是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难。进城务工人员的外出方式逐渐向全家进城方向转变,学龄子女进城随读情况增多,一些中小学校拒收或收取高额借读赞助费,造成他们子女入学率较低,这严重侵犯了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五是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率低。一些私营、外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形同虚设,许多进城务工人员把维权希望寄托于成立“老乡会”等民间结社组织,如不正确引导,容易发展为非正常社会组织,不但不能维权,还会危害社会稳定。
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大多从事脏、险、苦、累、差、重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他们又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问题。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落到实处,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解决重使用、轻管理,重限制、轻服务现象,提倡人性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使他们能够享受市民待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程度的考核指标,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规范约束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并为他们办实事的社会环境,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这是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准用人单位使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推动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依靠法律约束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一要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建立工资担保制度。严查重罚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工程承包企业必须到信用机构办理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少于当年应付工资总额的30%。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工单位要以现金按月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在建筑领域要严格按照《淮安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方法》的规定结算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是建立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欠薪,企业要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工会或工人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限期偿还协议,对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处罚,以加大用人单位的欠薪成本。四是强化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信用监督,将恶意欠薪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来指导进城务工人员的择业工作。
第四、建立覆盖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五项保险的具体办法,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通过建立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严格项目管理,把好建设项目入口关。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竣工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手续,计划部门不再批准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立项。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作为承包工程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与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否则,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立并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九”工作范畴,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安置入学。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体系。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以切实减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第七、加大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组建力度,不断提高工会组织覆盖面。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组织、吸引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自我管理意识和维权能力。对建筑、商贸和饮服等行业的小规模企业要通过组建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社区工会等,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入会问题,维护好他们的根本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