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3-01 ]
点击:[ 4193 ]
近年来,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各类形形色色打着改革旗号、借企业产权改革之机,侵占国有资产、危害弱势下岗工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损害了国有资产改革在人民群众中的可信度,给许多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甚至还可能导致改革中利益矛盾的激化,危及社会的安全。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存在几种典型的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
1、“蛇吞象”式的改制,其行为和动机值得高度预防和及时监管
“蛇吞象”式的重组行为往往是指规模较小的企业超常规地兼并重组那些规模实力远大于自身的企业,控股方以很小的成本可以掌控大型企业,由于法律法规的疏漏,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如广东的科龙事件等。因此,此种重组行为尤其需要高度警戒和及时监管。
2、“拉郎配”式的改制,往往会带来“引狼入室”的后果
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的迅速崛起,往往不不择手段,强行进行“拉郎配”式的重组,其后果往往“欲速则不达”,控股权的随意放弃、不经意间的“国退民进”可能导致新进入的大股东控股权轻易获得,同时,如果重组过程中夹杂着权钱交易和内幕交易,新进入的企业管理者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以补偿其额外支付的“灰色成本”,更有可能从侵占行为中大举获取转移利益,这也是国有资产改革中掠夺式侵占行为的诱因之一。
3、“合并报表”式的改制,往往只会带来表面繁荣
还有很多的重组往往是玩数字游戏,搞合并报表式的虚假重组。这种重组行为也会带来侵占行为的发生,,新进入的大股东往往会玩弄数字游戏,“乾坤大腾挪”后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最后给国家给地方给社会留下巨大的“窟窿”和包袱。
4、“非相关产业重组”式的改制,往往不能增强被改制企业的竞争力
在国有资产改革中,若控股股东实力不强又不能进行相关产业的内涵扩大式重组改制,仅仅进行“非相关产业”式的重组,就会导致被重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法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企业不能创造不断增长的利润和现金流,大股东侵占的动机就会大大加强,最后当企业濒临困境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大股东侵占、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达到“全身而退”的目的。
5、盘剥弱势下岗工人群体的改制,会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冲突,引发矛盾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改制方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常采用盘剥弱势下岗工人群体利益的行为,导致改制的利益矛盾冲突不断,轻则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下岗工人家庭的生活;重则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引发各类危害案件的发生。
针对上述行为,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裁体系,尽可能加大对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不法行为产生的转移成本,使侵占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其利益所得,从源头上根治侵占行为赖以繁衍的土壤。
第二、有的放矢的选择国有产权的集中或分散控股模式,辅以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和管理制度,使国有控股企业的效率更高,治理结构更加明晰。不能完全对国有控股的集中模式加以排斥,如果不加选择“一窝蜂”地改变国有产权的集中控股方式,反而有可能导致集体性侵占行为的发生,相反,根据国有经济产业布局的需要,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模式下,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基本不存在利益冲突,这是因为大股东可以从小股东处侵蚀的财富极为有限,其有能力但没有动力侵蚀小股东利益。对于那些具有十分良好的投资机会,又不受到财富总量约束的国有企业,高度集中的持股模式无疑是最合适的,因为这可以保证国有股股东获得绝大多数的投资利润,而不必与其他股东分享这一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所能产生的收益;
第三、建立多个相互制衡与合作的大股东持股结构。这种结构虽然会导致决策权的分散,但大股东一般无法通过合法方式直接侵占国有资产,也无法完全控制对公司经理层的任命权,经理人员更多地来自外部职业经理市场。经理层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出现在公司内部,经理层与大股东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持股模式对于那些受到财富总量约束却具有十分良好的投资机会的国有企业来说最为合适。
第四、努力提升国有控股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减少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一条根本出路。拥有良好投资机会并能在未来产生较高利润的公司,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发生概率较低。要在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同时努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在改制中的资产分割协议中,优先化出一定的比例以保障弱势下岗工人群体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生活必需费用的支出,以维护和谐社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