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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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很迅速,但其发展还处在初始阶段。覆盖面小,参与的农户面不广;实力薄弱,拥有的固定资产和年销售额均不大,通过该种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在全国农产品总产量中所占比例微小;产业领域不广,多以第一产业为主、乡村内联合为主,涉及较高附加值的二、三产业的较少,跨区域联合更少。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是:
(一)理论落后于实践,难以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已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但是理论还远未成熟到能够指导实践,而是跟在实践的后头走。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的规定、经验教训的总结、规律的探索都远远不够。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资料表明,我国是亚洲仅有的两个没有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国家之一(另一个系朝鲜),有关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规定还很欠缺。如该类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现在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制企业,这样的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相当大。也有一些作为社会团体登记,这就需要挂靠于某一单位,且在经济活动中又有很多不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社会团体,如果属于企业的话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法律没有明确依据,各地标准不一。与我省邻近的浙江省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而我省尚未出台类似的地方法规。
(三)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农村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缺乏高素质、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其内部管理又无现成的模式范例可循,内部制度建设不够规范、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民主管理坚持不够的现象比较常见。
(四)在政策环境和经济上还存在着许多阻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国内市场变化和国际市场冲击的双重压力,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健全。政府部门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新生事物,虽然态度大部分是积极的,但对具体怎样推进、协调、配合、监管还很迷茫,也有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存在。各级政府虽出台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但还存在着落实难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
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应该建立在充分调查实践的基础上,对国外类似组织经验的研究借鉴要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在要求政府参与、扶助、支持方面要慎重。
二、制定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其中应明确的内容有: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要求所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确定后的性质登记注册,正规运作。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1)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其组织后,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2)坚持农民“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不应直接干预组织的内部事务,在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不应“拔苗助长”、“包办代替”;(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紧紧依托和围绕当地的资源和主导产业,实行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讲求实效,不搞归大堆,不搞形式主义。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组织原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章程,应有议事、监事、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选举等制度,应设有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应实行民主管理,让成员参与决策;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4、对于以股份制组建的合作组织,应允许以技术、劳务、土地、设备入股,对技术、劳务、土地、设备形式的虚拟股份应有统一标准的评估系统。
三、做好服务工作,出台并落实各种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在全面免征农业税的基础上,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的股息、红利等免征所得税。
2、信贷支持,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对少数特殊和科技含量高的行业,产品可以政府贴息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促进其快速发展。
3、加大农产品市场建设力度,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指导和科技服务。
4、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临时用地可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其级差地租经批准后予以先缴后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可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优惠;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运输,应有“绿色通道”政策,对因违章造成纠查扣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由违章者先登记签字放行,销完后再进行处理,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政府还应提供治安保障,坚决打击农村地霸、行霸、市霸与车匪路霸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