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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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加强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省社区建设正处在发展过程之中,但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社区功能错位,承担了过多的行政职能
据统计,目前社区普遍承担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政、再就业、计划生育、老龄工作、信访、安全生产等工作,共计56大类。社区居委会主要精力基本上消耗在完成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交办的任务上,没有时间、精力、人员和财力去从事社区居民自治事务和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工作。
(二)社区应有的服务功能薄弱
现阶段城市的社区服务已经从单纯物质扶助和救助,发展到对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务。但目前,我省社区服务的领域不宽,项目不多,服务对象不广,内容缺乏特色,组织力量也比较单薄,服务功能弱化。
(三)社区单位和居民社区意识不强,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不高
社区建设基本上还是以各级党委、政府的推动为主导,各级党委、政府处于发动、组织、安排全过程介入状态,而作为社区建设主体的广大居民尤其是各类单位在职人员的社区参与意识淡薄,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政府拼命干,居民一边看”的非正常现象。
(四)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社区工作需要
总的来说,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够。有的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五)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制约了社区建设深入发展
一是社区用房面积达不到应有的标准,新城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好,但旧城区社区用房建设困难很大;二是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普遍不足,有的社区为缓解经费不足的困难,把仅有的社区用房拿来出租,加剧了用房困难。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对社区居委会工作重视关心不够,财政投入远远不足。一些政府部门仍沿袭习惯思维,不是把社区居委会看成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视同行政机构,看作是政府的延伸,导致社区居委会角色模糊,功能错位。
(二)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目前社区的选举基本上是居民代表选举制,候选人的名单确认受制于街、区二级政府,参与选举的居民代表也由基层组织随意确定,选举实际成了走过场。这种选举模式决定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心态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把完成政府下派的任务看得比为居民服务重要得多,导致社区功能错位;也使得本应作为社区建设主体的社区居民和单位游离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之外。
(三)现行法律缺乏操作细则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0年实施的,该法基本条款只有23条,对城市居委会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仅做了原则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随着形势的发展,它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我省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社区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定位不清,为政府部门插手社区自治留下了空间。
(四)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影响了社区干部队伍的优化
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工资待遇与过去相比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偏低,一些地方财政性生活补贴没有落实,医保、社保没有解决,与当地职工平均收入,以及社区干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量相比,很不相称,造成进人难,留人也难,影响了社区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我们建议:
一、切实提高对建设和谐社区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党、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对社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关心重视社区建设,支持社区发挥好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二、加强社区党建,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政治保障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建,要紧紧抓住服务群众这一中心,把为居民服务作为社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服务来强化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社区党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三、健全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法律保障
在国家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之前,我省可先行一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性的地方法规,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责、权利、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关系,理顺社区工作关系,为社区居委会减负,还社区居委会服务于民的初衷。
四、完善落实各项机制,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制度保障
(一)完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一是推进民主进程,进一步扩大居民民主选举权。改变街道、区政府决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干部人选的做法,改革现行代表制选举方式,通过直选,把居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居委会。可先组织直选试点,总结积累经验,逐步扩大直选范围。二是改革社区干部的考核管理办法,还居民民主监督权。对经居民民主选出的社区居委会干部,以社区居民考核评议为主,街道办事处征求部门意见为辅,决定去留以居民代表大会为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由街道工委党组织考察为主,征求居民和各有关部门意见;政府部门下派的社区协管专干,如低保、社保专干,部门考核应征求社区和居民意见,以居民意见为主。以此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三是采取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考社区工作者的办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二)完善投入机制。我国社区建设起步才几年,社区办公用房、干部工资福利、工作经费等,都靠政府提供,现实中它的作用实际上也是街道政府的“腿”,这种状况近期内难以改变。因此政府对社区应加大力度予以扶持。当前政府的投入应主要用于三部分:一是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职工的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二是社区工作经费。可学习湖南长沙对社区工作经费由市、区政府按定额配套,列入预算的做法。三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工作机制。政府部门对需由社区居委会协办的工作事项,应在下达工作事项的同时,赋予社区居委会相应的权利,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社区居委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的一些社区服务性职能向社区居委会转移时,应坚持“责权利”统一原则,同时转移职权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