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省古桥梁保护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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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至今的古代桥梁,不仅承载着交通的重任,而且饱含历史沧桑,是重要的水乡历史遗存和江南大地上一种美的文化符号。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存古桥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近200座,它们在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一大批古桥组织了维修保护,如南京的长乐桥、苏州的宝带桥等,但目前我省古桥梁保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表现在:
1、古桥在城镇道路改造和河道改造中,被迫移建或消亡。
2、有些古桥虽保留了名称与位置,但在城市道路拓宽改造中已面目全非。古桥作为所在地的重要地理坐标和历史物证,在城建改造中应予保护,但为了保存下来,有些古桥已被迫“变脸”。如已被“拱改直”的南京内桥,苏州市干将路上的一些古桥等。
3、位于陆路交通要道和水上航运通道上的古桥,承受着车辆的超负荷压力,不断遭到船只的撞击。
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1、交通工具的改变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古桥的存在是与古河道的情况和古代水陆交通工具相适应的,易受机动车、机动运输船的破坏。道路扩建、河道拓宽、现代水利工程等都威胁着古桥的存在。目前这种威胁正由城镇向乡村转移,由陆地向水路扩散。
2、文物主管部门缺少对古桥保护的得力举措。特别是对于处在交通航运水道上的古桥如何保护,文物部门还缺乏总体规划和思路,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与部分文物工作者的“关门”办公作风得不到纠正有关。有些人只是满足于请专家看看方案、听听汇报,不到第一线深入了解情况,脱离实践,对古桥保护现状缺乏应有的全面了解。古桥遭到破坏后,文物部门也缺乏以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个别的甚至在各方面压力下擅自拆除文物。
3、文物保护成员单位没有完全将古桥保护纳入工作视野。航运部门对古桥梁的保护还没有充分重视,甚至视古桥为“碍航”,撞桥之后反理直气壮地要求文物部门将古桥拆除。大部分古桥周围没有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船只驾驶人员也缺乏相关教育。一些撞损古桥的责任人未能得到有效的惩处。各种工程规划设计有不尽合理之处,致使古桥受到破坏和迁移。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我省古桥保护工作: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保护古桥,让古桥的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起来。
(一)是对于地处城乡居民区的古桥,可以采用南京市长乐桥的保护模式,禁止机动车上桥行驶,仅供行人、自行车通过,这样既可避免古桥受损,又使古桥保存了人居环境中一分子的地位,使桥梁的历史文化意义得以延续,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二)是可将环境整治工程与古桥保护结合起来,借鉴赵州桥保护经验,采用南京七桥瓮桥模式,兴建公园绿地,将古桥作为重要观赏点,当作公园景观的组成部分,弱化消解其运输作用;
(三)是根据南京市对内桥保护的启示,在一些城镇道路建设中,如果遇到因道路拓宽涉及到对古桥保护问题,并且该桥所在路段仍在发挥着道路交通的作用,可力争在保持古桥原有形制不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留住古桥主要构件,采取古桥与新桥并驾齐驱的方法,在古桥两侧铺设新的桥梁;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大型工程建设要求古桥必须拆除的,可以适当采用异地移建保护。
二、文物部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工作职责,挺直腰杆保护古桥。文物部门要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脚踏实地,全面摸清我省古桥保护的现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引起全社会对古桥保护的理解和重视。重视与各文物保护成员单位的沟通,在古桥保护方面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出现古桥被毁事件,应当积极应对,要拿得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回避问题,更不能违规拆桥。
三、文物保护成员单位要变“旁观者”为“参与者”,将古桥梁暨文物保护纳入部门或行业工作范畴。在古桥保护方面,文物保护成员单位中的城建、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需要大力配合。公安部门在打击盗窃馆藏文物、盗墓犯罪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非法撞毁古桥的肇事者也需依法调查惩办。规划建设部门在城乡建设中,应因地制宜,考虑到古桥的保护。道路交通部门,尤其是航运部门,要将航道上的古桥梁保护列入自己的工作范畴,对航域内的文物古迹、尤其是古桥梁的数量及所在位置要了如指掌,并做好系统内的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使驾驶人员牢固树立文物保护意识;并应在古桥两侧的一定范围内,建设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