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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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把推进农村劳务输出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一系列防碍农村劳务输出的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等得到了根本性的改革,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渠道日益畅通,外出务工农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我省农村劳务输出的步伐逐年加快,到今年7月底,全省农村劳务输出总量已达到730.08万人。今年全年将新增50万人。
从总体情况看,农民外出务工的环境不断好转,待遇日益改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但农民外出务工也还存在现行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农民外出务工缺少有效保障。一是外出务工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更没有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二是有的用人单位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低,农民工的劳动岗位不稳定。三是工资水平低,有的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有的劳动时间超长,没有法定休息日,没有加班工资,应得报酬没有保证。四是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强迫农民工签定“生死免责”条款,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推卸责任。五是有的地方外出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城市就学还存在许多障碍,入学遇到诸多困难。
2、一些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不规范。有的中介机构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乘机进行非法职介活动,干扰、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有的中介机构以夸大事实和虚假承诺欺骗求职者,使求职农民受骗上当,蒙受损失;有的中介机构只收费,不很好提供服务;有的地方还存在“黑中介”和“地下中介”,坑害农民的利益。
3、有些用人单位对求职农民还存在歧视。有的设置了性别、身高等就业限制;有的限招或优先录用本地户口的农民,排斥外地户口的农民;有的把重活、苦活、脏活、险活安排给外来务工农民承担。
4、少数不合理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的技术型企业为了防止农民务工人员学了技术就走人,向务工人员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有的地方的基层组织在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时,自立项目收取函调费,不开任何票据;有的地方垃圾费标准不一,农民工投诉较多。
建议:
1、建立和健全外出务工农民的保障制度。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外出务工农民的保障制度纳入务工所在地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统一安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务工农民办理相关保障事宜,逐步使外出务工农民享受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面维护务工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外出务工农民要增强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有关外出务工农民的法规政策和措施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行为,为外出务工农民保驾护航。
2、加强对职业中介市场的整治和规范。各地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协作,经常性开展对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坚决取缔“黑中介”和“地下中介”,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诚信服务。同时,继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建设,并重点培育和壮大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好、诚信度高的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网站,使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得到良好的职业介绍服务。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使应聘务工农民得到平等就业的待遇。
3、加快全省劳动力就业信息服务网站系统建设。要利用现有各种现代化传播手段,报纸、电台、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多媒体相互整合,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信息渠道,减少农民外出务工求职的盲目性,提高就业率。
4、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继续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搞好对外出务工农民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把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外出务工农民的适应力、竞争力和录用率,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5、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状况。要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对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登记、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分布与就业状况。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与输出就业管理档案,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力争做到农村劳动力资源年龄性别、文化技能、家庭状况、择业要求、输出去向“五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消除影响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按照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现行已经明确的扶持农民外出务工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确保执行到位,不打折扣。同时,继续清理和取消影响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真正实现农民外出务工“零障碍”,与务工所在地居民“零差距”,消除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