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南京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发布日期:[ 200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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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南京市委员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在我市当前土地承包制度基本完善、农户经济基本建立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解决农业市场化中经营分散和规模狭小的问题,使具有特殊性的农业与现代经济相协调。这对于新阶段推进南京市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近年来,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市场竞争日趋剧烈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发展,出现了以溧水獭兔专业合作社、江宁奶牛协会、浦口汤泉苗木经纪人分会、六合马集水芹协会、八卦洲芦蒿协会、高淳水产协会和固城食用菌协会等为代表的一批规模合作经济组织。他们在农业结构调整、规模化生产及市场开拓、农产品销售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据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市共有423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合伙组织),其中,登记在册的有141家,列入省级示范考核的有11家,年销售额超过1千万元的有38家,拥有成员2.5万人,年销售额16亿多元,带动农户18万户。由此可见,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对我市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二元制结构差距所起的作用不可轻视,应当大力扶持,积极推广。
但是,我们也发现当前影响南京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些问题,主要有:
1、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到目前为止,我市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等在法律法规上缺乏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鼓励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如到工商部门登记,就得按工商企业纳税;如到民政部门登记,又不能开展经营活动。法人资格确定不了,使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独立的地位,不能以主体资格参与市场活动,也难以取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在遭遇法律仲裁等问题时则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
2、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组织总体实力不强。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得农村的许多要素如土地、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不健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创建阶段既缺乏政策上的引导与支持,又无法得到各级政府的良好服务和帮助,使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苏南、浙江等地区的同类组织而言,总体实力不强,经营规模和覆盖面都比较小,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数只占全市农户数的4%,销售的农产品总额占农业总产值的15%,带动农户占全市农户数不足30%;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域跨度仅限在镇街范围内,其会员多局限于周边的一些经营同一产品的农户。
3、内部制度不够完善。南京市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严格按章办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南京市有部分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技术股、劳务股、土地股、设施股等缺乏公正统一的价值评估,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分配的公正性,难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信用经济的意识淡薄,随意毁约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难以制裁,致使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难于运作,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和社(会)员的合法权益。
4、组织成员整体素质不高,人才缺乏。南京市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大多缺乏经营意识,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许多社(会)员文化程度比较低,掌握及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不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5、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不强。目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带动力不强,自身经济实力不大,服务功能较弱;多数有组织,无活动,服务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很好发挥,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基本上处于松散状态。虽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营销队伍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农产品产销矛盾,但并没有与农民建立起紧密的利益关系,对农民的带动作用不明显。广大农民仍然享受不到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农业效益低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南京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提高,全面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体建议如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联结的一个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农产品的商品价值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农民逐渐走向市场、自我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市场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充分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2、完善法制,健全机制。一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的组织章程,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二是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在生产、加工和经营中的亏损,以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以资金、劳动力、生产工具、土地、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合作形式,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四是建立契约约束机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与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产供销合同,利润返还合同等,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既保护农户利益,又能使其自身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加强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尤其对一些产业规模大,扶持农民多的组织要重点加强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一是税收优惠。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的农产品或初加工产品,应视同农户经营征税;对成员的股息、红利等资金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信贷支持。信贷“担保难”是农村普遍存在而且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反映最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政府应帮助融通资金;农村金融信贷部门应适当放低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优先安排贷款;财政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贴息资金,在政策性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用地优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途径取得用地;创办加工流通企业的用地,建设用地除规定缴纳应上缴的费用外,建议三年内给予免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四是立项优先。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的项目,经论证,凡属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应优先考虑;在项目可行性设计、审批、评估、建设等方面要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和有效服务。五是确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使其既可以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又能享受农业经济主体的税收政策。六是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范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稽核,注册登记、变更、解散与清算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以保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七是采取奖励措施。对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奖励,使其对社会产生推动作用。另外,南京市在大力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也需要扶持农村基层服务组织,确保诸如乡镇农技站等机构的人员、工资、待遇的“三落实”,防止无故辞退人员与平调资产情况的发生,保证基层机构的稳定。
4、积极引导,加快发展。要认真总结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技术人员等牵头创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他们在抓好产中环节的技术服务的同时,将服务领域延伸到产前的种子种苗、信息提供和产后的加工、流通等领域,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龙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使农民能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受益。
5、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管理。南京市各级政府组织、特别是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努力为我市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政府要通过宣传、媒介等方式,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影响。引导、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组织协调与社会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如设立农产品绿色通道,促进南京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顺利外销;加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要搞好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充分发挥农业“155”的信息作用,健全乡镇信息站所,为农民提供及时、可靠的科技、经济和市场信息;帮助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的制度;在积极引进资金与人才的同时,要着重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要对其成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创业等示范培训,全面提高南京市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