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家电下乡”政策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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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时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我省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家电下乡工作,截止10月8日,我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突破100万台(部),销售总额超过20亿元,对我省扩内需、保增长和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享受“家电下乡”政策优惠还不够方便。
一是就近购买产品难。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布局农村需要巨大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乡镇原有的一些销售渠道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独立开具税务发票,受政策限制不能经销“家电下乡”产品。二是补贴申领仍有实际困难。如乡镇财政所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距部分自然村农民居住地有一定距离;乡镇财政所存在人少、工作多、办事效率不高、时而下村外出的情况,农民办事成本还比较高。
(二)部分“家电下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农村家电维修难。
中消协于2009年8月开展的调查显示,已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维修率达12.6%,比正常情况高出10多倍。而农村的售后服务网点少,人员素质难以保证,农民获取售后服务不方便。此外,政策规定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淘汰机制,被淘汰企业就会撤出该地市场并撤销售后服务网点,将给已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带来不便。此外农民遭遇质量问题时维权意识和能力也比较低。
(三)设施与服务配套不足,家电使用成本高,农民对家电的使用知识缺乏。
农村公共服务成本高,公共设施落后,如乡村用电不如城市稳定、道路运输条件差、运输安装维修人员素质较差等。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多,家中只有老人和孩子,对于电器的操作使用缺乏知识,这些都容易造成家电故障和安全隐患。农民收入水平低,手机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电脑上网费等都可能构成负担,而对应得到的服务质量却低于城市。
(四)部分“家电下乡”政策的细节限制比较死板。
一是我省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阶段不同,需求差异比较大。“家电下乡”品种虽经扩大,还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型号限制较死板,更新较慢。很多家电产品更新换代很快,一种型号从竞标到实际投放乡村市场,周期较长,可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而且这些滞后型号一旦停产,可能造成零配件供应缺乏,售后服务有隐患。
建议:
一、拓展“家电下乡”经营渠道,完善网络,方便农民购买。
对中标企业铺开和完善“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渠道应有明确的量化时间表要求,并开展评比鉴定。暂时可采取一定变通措施,适当放宽销售资格限制。这方面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2009年5月重庆市商委联合国税局推出了“家电下乡专用发票”,由“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特许销售商到所在地国税局购买后,再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直接开具给购买方或小规模纳税人。被指定“家电下乡”门店均可现场开具“家电下乡专用发票”,并直接享受到同增值税一样的纳税比例。这样就使更多门店得以参与,大大方便了农民就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二、进一步改革补贴领取方式,方便农民享受补贴。
可以借鉴移动通信公司在手机销售网点现场设立办事柜台的方式,由财政部门现场办公,使农民当场拿到补贴。也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如青岛市利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了企业和政府间合作的模式。首先财政部门在当地农村合作信用机构预存补贴资金;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备齐所须资料即可到当地农村合作金融网点申请补贴;农村合作金融网点审核后直接将资金转到购买者的户上,除标识卡外的其余原件退还购买者,其它复印件一起报乡镇财政所;最后乡镇财政所登录家电下乡管理系统,核查信息,定期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核查。农民带齐证件只须跑一次信用合作社就可拿到补贴了。
三、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处罚,取消其生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目前“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沿用每个品牌各自为战的低效率做法。建议借鉴湖北等兄弟省市经验,由政府部门主导,整合利用已有维修网点,结合农民技能培训与扶持农民创业,将全省维修网点纳入统一平台;同时实施家电维修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接受报修信息,统筹安排“家电下乡”产品维修服务。开展和加强农村“消费者课堂”等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技能。
四、适当增加品种,型号管理进一步灵活化,满足农民需求。
争取将农民需要的更多品种列入家电下乡品种之中,如电动自行车、电取暖器及部分农村学生可能需要使用的数码产品等。也可由省市财政补贴,先行试点。对于产品型号适当缩短招标间隔,或对已中标型号同系列的微调改进,采取备案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应要求生产企业储备一定配件,杜绝老型号维修方面的隐患。
五、加强配套设置建设,降低农村家电使用成本,并就家电安全使用常识对农民进行免费培训。
建议政府充分利用积极财政政策向农村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村水、电、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电网、运输网、信号接收的畅通工程以及自来水建设工程,建立农村现代的物流、信息流体系,与国有公用事业企业达成一定安排,降低农村水、电、气、通信、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费用,为农村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中标企业应为农村消费者提供完备的使用辅导服务,并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其执行情况。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也应开展活动,在农村广泛普及家电使用常识,印制和发放《“家电下乡”指导手册》等宣传材料。同时广泛宣传消费者投诉电话、中标企业的义务和联系方式等等,方便农民咨询、报修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