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六大矛盾 促进医患和谐
发布日期:[ 201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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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近年来,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医患关系紧张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诚信缺失,冲突频发,部分甚至升级演化成治安问题乃至刑事案件。目前,医患关系不和谐,原因很多,主要根植于医疗体系存在的六大矛盾:
一、政府投入严重不足与医院公益性质之间的矛盾
我国医疗体系中,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占主导地位,公立公益医院承担了为国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这种性质定位决定了政府是公益医疗机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出资人。然而在医院总支出中,政府投入仅占10%左右,其余均由医院自筹。这种情况客观上迫使医院为自身的生存发展,不得不追求经济效益。于是,多检查、多开药、高药价、高费用伴随而生,严重侵蚀着医院的公益性质。
二、优质医疗资源供应严重不足且分布极不均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医疗服务的需要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基本实现小康,向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迈进阶段,人们对生命健康越来越重视,都希望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然而,我国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供应严重不足,而且由于体制、政策等人为因素,有限的资源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分布极不均衡,严重影响公民合理需求的实现,公民的不满以医患冲突的形式爆发出来。
三、就医看病的高费用与医疗保障保低水平之间的矛盾
我国医疗保障还在追求低水平、广覆盖的目标,老百姓医疗负担仍然较重。一般小病,检查及用药费用动辄几百上千,简单的手术,动辄几千上万。这些超出了老百姓承受能力。低水平医保需要低费用医疗与之适应,高费用则需要高水平的保障,显然,保障低水平远不能与医疗高费用的状况相适应。
四、病患高期望值与医疗管理服务低水平之间的矛盾
医疗高费用需要医院提供高水平医疗管理与服务。然而,部分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放松了管理和监督。当病人遭遇重大疾病,家属倾其所有、甚至卖房举债,带着极大的期望入院治疗时,本身就冒着或承担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巨大风险或后果,一旦遭遇医院低质量的管理和低水平的服务时,特别是病没治好,人财两空时,病患家属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医患关系瞬间恶化,甚至矛盾冲突爆发。
五、落后的行医观念与患者自觉意识大大提高的矛盾
随着国家民主政治的逐步推进,公众健康意识的增强,老百姓权利意识也在觉醒。他们迫切希望在诊疗过程中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越来越关注自身应享有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平等权(医患平等及平等享受医疗服务)等各项权利。然而,无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医院、医生,都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他们关注的仅仅是治病救人,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尊重病患“四权”的意识与观念。这种落后的行医观念显然与患者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格格不入。在疾病能够治好时,患者尚能容允,如其不然,很容易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乃至冲突发生。
六、现有救济渠道的高本低效与“医闹”低本高效之间的矛盾
目前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由于医患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医疗行政部门与医院的特殊关系、民事诉讼时间长等原因,这些救济途径都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通病。这些情况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纠纷,而是选择“医闹”等非正常行为。
为缓解上述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民生幸福,我们建议: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公共卫生事业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确保其公益性质
加快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实行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政府购买;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投入占GDP的比重及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的公益性质,增强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二、优化医疗投入结构,调整存量,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医疗投入应重点向中小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卫生院)及落后地区倾斜。大幅提高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等基层医院医保报销比例,扩大报销项目,这将对病患的合理分流、减轻大医院超负荷状况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三、切实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对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定价采取国家指导和干预机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切断药厂与医院、医生的利益链,扭转廉价经典药无人问津而被迫停产的逆向淘汰局面。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负担,并逐步提高政府承担比例;并加大对重大疾病的救治保障力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要改变落后的行医观念,承担起治病救人与提高国民医学素养的双重职责
医疗机构不仅是诊疗机构,也是医学知识传播普及的机构,对提高国民医学素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由医院的公益性质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转变落后的行医观念,承担起双重职责,针对病患不同情况,选择性地加强相关医学知识宣传,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将治疗过程与医学知识宣传普及过程有机结合,通过医患双方良性互动,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立法保障公民和医疗机构相关权益;细化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有效预防医疗失当和不必要的医疗事故;修订完善有关医疗事故赔付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在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尊重病患“四权”的观念,多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
六、畅通救济渠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确保第三方机构对医疗纠纷依法独立进行调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降低或均摊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精简司法程序;设立由具备医学背景的法官组成的专门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开展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医学发展状况和各项诊疗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使医患双方互相理解,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