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江苏省委提案推动价格听证制度走向完善
发布日期:[ 200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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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于2008年初提交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集体提案,提案指出了目前价格听证中存在一些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提案认为,国家发改委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2003年的《江苏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比较原则、概括,已不能适应需要。为此,提案建议,对5年多来价格听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完善听证程序和制度。
提案得到了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重点提案摘编》第4期上对该提案专门作了批示:“民革江苏省委的意见很好,请研究规范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措施”。省物价局综合调控处(政策法规处)曹俊生处长到民革省委机关上门办理了提案,赞扬提案中所提出的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民革江苏省委积极通过社情民意信息形式向民革中央反映相关情况,民革中央也将这一情况转报给全国政协,供国家领导和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日前,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听证程序等各方面做出了细化的规定,其中部分条款与民革省委提案的建议可谓不谋而合。随着《办法》的出台,民革江苏省委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有望逐步解决,提案建议有望逐步落实。比如:
在加强听证透明度方面,提案反映,当前听证会透明度不够高,没有要求将听证代表名单、听证方案材料向社会公布,建议增加听证的透明度。《办法》修改了原有条款,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改为“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听证透明度大大增加。
在听证的信息对等公平方面,提案指出,由于听证材料只需提前10天送到消费者代表手中,准备时间不够,且资料的具体种类也没有规定,造成听证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新出台的《办法》要求听证材料必须提前15天送到听证会参加人手中,使参加人有了更多的时间掌握材料,且明确了材料所必须包括的项目内容,为听证各方公平掌握信息提供了保障。
在听证结果的效力方面,民革江苏省委的提案指出,价格决策机关在最终决策时,对听证意见是否采纳没有给予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建议有关部门在价格决策时,对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如果未能采纳,应对其原因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反馈。新《办法》特别强调了“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该《办法》精神,我省的价格听证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完善,民革江苏省委提案也将在这个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