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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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革办发〔2017〕19号
民革各市委、省直工委:
为表彰和鼓励在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民革中央将开展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计划9月份在京召开表彰会。
为保证表彰活动顺利进行,做好我省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民革省委根据《民革中央办公厅关于评选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革中办〔2017〕228号)的要求,对推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推荐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好评选、公示、推荐工作。
2、名额分配:各市委、省直工委分别推选先进集体1个和先进个人1名,民革省委最终将推选先进集体9个和先进个人10名上报民革中央。
3、推荐程序:各市委、省直工委推荐名单经主委同意后报民革省委,民革省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初评,将审议结果在江苏民革网站公示,最后提交民革省委主委办公会通过后报送民革中央。
4、材料准备:请各市委、省直工委全面总结近五年来的社会服务工作的成绩亮点、主要经验、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形成不超过2000字的书面材料;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要求填写推荐表格和不超过8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并于8月8前将总结材料和先进事迹材料盖章后邮寄至民革省委联络处,同时发送电子文件至
619276346@qq.com。
5、评选条件:详见革中办〔2017〕228号附件1。
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联系人:汤拥军 张婕
联系电话:025-83167338
附件
民革中央办公厅关于评选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革中办[2017]228号
民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根据2017年工作计划安排,民革中央将组织开展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并拟于9月在北京召开表彰会,民革中央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为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奖。
请各省级组织对本地区近五年来社会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根据“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及名额分配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好本地区评选、公示、推荐工作。为保证表彰活动顺利进行,请于8月20日前将有关总结和推荐材料寄送到民革中央社会服务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
表彰会会议通知另发。
民革中央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联系电话:010-85113248(传真)
联 系 人:徐秋岩(13911751936)潘双迪(15811146271)
电子邮箱:
shehuifuwu@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100006)
附件1
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
民革十二大以来,民革全党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不断深化和丰富社会服务工作内容,创新社会服务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开创了社会服务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总结五年来民革社会服务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激发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推动社会服务工作更好开展,特制订本表彰方案。
一、表彰对象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表彰对象: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地)级、县(区)级委员会和基层组织(包括总支、支部、基层委员会),及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所属的社会服务工作机构,归属其管理的学校、书画院社、法律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一般不参加评选。
评选条件:认真学习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各级中共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履职尽责,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民革中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发挥优势、持之以恒、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有较为健全的社会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民革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并表现突出。
注重社会服务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和理论研究,注重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组织建设、宣传联络等民革其他工作相结合,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先进个人
表彰对象:组织开展和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民革地方各级组织专职干部和民革党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形象良好。
2.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社会服务工作。长期致力于支边扶贫、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兴教办学、非公经济、博爱牵手、文化艺术、法律服务、科技医疗和社会服务创新发展、理论研究领域并取得突出成绩。
3.热爱民革组织,热心民革工作,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在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带动作用。
二、名额分配
本次共表彰先进集体154个,先进个人216人。依据各省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总数和全体党员数量,按比例分配名额。
三、评选办法
由各省级组织根据表彰方案及分配名额,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本省评选、推荐工作,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详细填写推荐表格并提交先进事迹材料,初步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需由各省级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公示,由省级组织主委办公会通过后报送中央。社会服务部审核、汇总后形成建议表彰名单,报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表彰形式
(一)根据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印发《民革中央关于表彰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以民革中央名义授予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先进集体证书、奖牌和先进个人证书。
(三)拟于9月在北京召开民革全国社会服务工作表彰会,邀请民革中央在京领导同志莅会并颁奖,各省级组织分管社会服务工作负责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参加会议。
(四)充分利用民革中央网站、微信公众号、“民革e家”和团结报多媒体报道平台,持续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其有益的经验做法。
附件2
表彰名额分配表
地区 |
先进集体 |
先进个人 |
地区 |
先进集体 |
先进个人 |
北 京 |
4 |
9 |
湖 北 |
5 |
7 |
天 津 |
3 |
4 |
湖 南 |
6 |
9 |
河 北 |
5 |
6 |
广 东 |
10 |
11 |
山 西 |
5 |
7 |
广 西 |
5 |
6 |
内蒙古 |
2 |
3 |
海 南 |
3 |
3 |
辽 宁 |
7 |
10 |
重 庆 |
5 |
8 |
吉 林 |
6 |
7 |
四 川 |
8 |
14 |
黑龙江 |
3 |
7 |
贵 州 |
3 |
6 |
上 海 |
6 |
10 |
云 南 |
4 |
6 |
江 苏 |
9 |
10 |
陕 西 |
6 |
9 |
浙 江 |
9 |
10 |
甘 肃 |
4 |
6 |
安 徽 |
6 |
8 |
青 海 |
2 |
2 |
福 建 |
6 |
9 |
宁 夏 |
2 |
3 |
江 西 |
7 |
8 |
新 疆 |
2 |
2 |
山 东 |
6 |
7 |
|
|
|
河 南 |
5 |
9 |
合 计 |
154 |
216 |
附件3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
民革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加盖公章)
附件4
报送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本地区社会服务工作总结交流材料;
(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
(三)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四)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二、材料要求
(一)本地区社会服务工作总结交流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内容包括近五年来社会服务工作的成绩亮点、主要经验和困难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建议。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主要体现近年来工作成绩,文字要求朴实简明,重点突出。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民革系统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