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 2013-11-14 ]   点击:[ 5205 ]

                      高 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发展的深厚土壤,它始终伴随着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在实践中得以发端、产生和发展。对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可清晰地看到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探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基础

  协商民主符合中国古代“和而不同”的传统哲学理念。在社会理想追求上,中国哲学奉行“和”、“合”的思想,体现在政治价值观念上是重谐和,贵合一,和为贵。强调共济、协调、互补、和谐共生,要求包容和吸纳不同阶层的意见、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思想理念,也就构成了以“和合”思想为核心的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基本内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端与诞生

  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萌芽可追朔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三三制”原则,以“三三制”政权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治制度,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添加了协商民主的要素,它不仅推动了当时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巩固,也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开创了先河。

  1945年,国共和谈,准备召开政治会议讨论建国方案。当时的国民党首席谈判代表王世杰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上“协商”两个字,中国共产党的首席代表周恩来表示同意。于是就有了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其中第五条“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更成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的起点。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议召开,为了正名,周恩来建议加上“中国人民”四个字,这个建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同。新政协从此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人民政协的诞生,继承、扩大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统一战线,标志着我们党找到了工人阶级与其他阶级、阶层团结合作的新途径,也标志着中国的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诞生。

  由此可以看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虽然没有用“协商民主”这个词来概括自身的施政方略,但是却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了广泛且切实有效的应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成及挫折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经过广泛协商,共同参与制定了3部法律(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作出4项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的决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这标志着协商民主的形成。在随后十多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处于停滞不前。随着“左”的错误的升级,各民主党派被定性为“在总的方面还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还没有成为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使我国政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也得以逐步发展。首先是明确作为协商民主主体的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邓小平指出:我国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指出:“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处于同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地位,而不是在野党、反对党”。我们“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进一步搞好参政议政。特别是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其次是确定协商民主的方向和政策。把毛泽东同志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并将之作为新时期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工作方针。中共十二大上又把“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融为一体,作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重要理论概念。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一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做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1992年中共十四大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首度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正式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共十五大报告又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并将其作为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经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加以制度化、具体化。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中共中央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关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五大程序。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最新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这是对毛泽东协商建国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伟大历程中的一大创造,将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探索和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共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中谋划和推进。”这无疑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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