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江苏省委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9-11 ]   点击:[ 12480 ]

             ——2017年8月22日民革江苏省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民革江苏省委领导班子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纪要》《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以及民革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制度建设的若干文件精神,结合江苏民革实际,现制定议事规则如下。

  一、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革《章程》明确规定“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促进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把民革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完善各项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明确主委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和机关办公会议等议事程序规则;探索并建立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和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关于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的职责和分工:

  (一)主委作为领导班子的核心,负责民革省委的全面工作,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对民革省委自身建设和江苏民革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基本职能负有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团结协调责任,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民革中央的决议,围绕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活动,使民革江苏省级组织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参政党省级组织的作用;

  2.出席中共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和座谈会,参加中共省委、省政府和民革中央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并负责及时传达贯彻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3.主持民革全省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及主委会议,提出全年工作思路,部署有关重要工作,对民革省委年度工作和本届任期工作做出规划、部署和总结;

  4.主持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做好领导班子的团结,组织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5.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参加必要的考察活动,推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主要职能的履行;

  6.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抓好政治交接,使民革全省党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政治制度;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并主持干部使用、人事安排及组织机构的充实、调整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新党员发展规划及后备干部培养计划的工作;

  8.主持讨论、决定有影响的重大活动安排,亲自参与重大问题的处理;

  9.关心和过问组织内的经费使用和有关财务情况;

  10.负责签发重要文件。

  (二)专职副主委是主委的助手,协助主委做好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民革中央和省委全委会、常委会、主委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主委和有关会议汇报;

  2.按照全委会、常委会和主委会议要求,协助主委拟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阶段性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

  3.建立健全机关运转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4.调查了解基层组织及党员的思想状况,注意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工作的开展,协调基层组织与所在单位中共组织的关系;

  5.协助主委组织开展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的反映和要求,努力提高党派的参政议政水平;

  6.负责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主持一般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机关的工作关系;

  7.主管民革省委机关的财务工作,主动向主委汇报有关情况;

  8.协助主委做好主委会议等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主动加强与统战部的沟通协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9.签发有关文件,完成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兼职副主委是民革省委领导班子的成员,是参与民革省委集体领导的决策者。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革中央的决议,主动关心、支持民革省委的各项工作;

  2.在主委会议领导下,根据主委会议做出的分工开展工作,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

  3.参加主委会议和其他会议,并充分发表意见;

  4.坚持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共同维护领导班子的内部团结,积极支持主委、专职副主委开展工作;

  5.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职责,努力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积极参与调查研究,主动征求、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了解基层组织的工作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按照主委会议或主委授权,参与民革省委有关工作,完成主委交办的工作。

  (四)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在主委、专职副主委领导下,协助专职副主委管理机关日常事务:

  1.具体实施主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常委会、全委会的各项决议,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2.推动协调机关各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部门的职责范围,并经常督促检查;

  3.负责牵头起草民革省委的有关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签发民革省委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

  4.协助主委、副主委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处理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考核,管理机关人员的业务档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

  6.负责安排组织各项会议及活动,做好主委、副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建立健全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全委会议制度

  (一)主委会议(主任委员会议):

  主委会议在民革江苏省委常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民革省委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

  主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传达、学习、讨论中共中央、民革中央和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2.确定常委会会议会期,审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审议提请常委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常委会负责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3.研究自身建设工作:研究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具体职责;听取和审议机关年度预算决算;听取民革省委机关工作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各设区市委的工作汇报;研究拟定民革省委年度工作计划要点草案,提交常委会审定;

  4.研究参政议政工作:研究审定以民革省委名义向中共江苏省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提案;

  5.审议按章程规定,需经常委会批准的人事任免事项;任命民革省委各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研究对外推荐民革党员等;

  6.通过以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处理其他需经主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委会议的组织原则是:

  1.主委会议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的时间,由主委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2.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委主持。

  3.主委会议和主委办公会议的议程,由主委确定,或主委委托的副主委与会议成员沟通酝酿后提出,由秘书长在会议开始时提交议程草案并通过;提请主委会议讨论的事项,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相关材料应在会前发送与会人员。临时动议一般不列入会议讨论。

  4.主委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会议中的讨论和决定要有明确的记载,会后要有纪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经专职副主委审阅签字后存档。主委会议纪要由主委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和民革各设区市委、省委各处室。

  5.主委会议议程如涉及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纪律,讨论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

  主委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主委会议应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1.出席人员少于应到者半数,不能开会;必须有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或决定。

  2.对于重大议题,会议召集人在会前要做好沟通和酝酿工作,会上要经过充分讨论,必要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一旦形成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须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定。

  3.如果对某一问题出现较大分歧,或调查研究不足时,除了需紧急处理的问题外,应当暂缓表决或做出决定,待再次酝酿或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一次会议再进行表决或做出决定。

  4.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民革省委机关专职干部的任免以及干部的各种人事安排,均应按规范程序进行,然后提交主委会议研究讨论。

  (二)主委办公会议:

  1.为贯彻执行委员会、常委会和主委会议精神,主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委办公会。

  2.主委办公会由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参加;根据议程需要,可通知民革省委机关处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

  3.主委办公会议的具体职责,由主委会议授予。主要是研究贯彻落实主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民革省委及机关、各设区市委的一些急于处理的问题。主委办公会议内容及决定应及时向主委会议成员通报。

  4.主委办公会如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由专职副主委签发,发给主委、各位副主委,并存档备查;如必要,也可将会议议定事项以通报形式印发民革省委各处室、各设区市委和有关负责人。

  (三)常委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由民革江苏省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常务委员组成,在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民革江苏省委员会的职权。

  二、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传达、学习、讨论中共中央、民革中央和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2.根据民革江苏省委员会授权,筹备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代表会议;

  3.确定民革江苏省委员会每次全体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4.讨论通过提请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

  5.组织实施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

  6.决定民革江苏省级组织重要事项;

  7.审议通过重要规章制度;

  8.任命民革省委机关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9.其他需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备案事项。

  三、民革江苏省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确定,会议有关文件应在会前发送与会人员。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委召集和主持,主委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委主持。

  六、会议必须由过半数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会前经主委批准。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一切问题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方能做出决定。

  八、民革江苏省委机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委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和民革省委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委。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

  (四)全委会议(全体委员会议):

  1.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民革江苏省领导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江苏民革工作,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民革中央和省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听取、审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民革省委监督委员会报告;

  (4)讨论、决定省级组织内的重大事项;

  (5)选举主委、副主委和常务委员,选举或任命秘书长;

  (6)根据常委会议提议,全体会议可决定召开同级代表大会。

  2.全委会议由常委会召集,每年举行1-2次;经常委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也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全委会举行扩大会议时,由常委会决定其扩大范围。

  3.全委会议由主委主持,或由主委委托的副主委主持。

  4.出席全委会议的委员未过半数,不得通过决议或决定;会议的表决方式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鼓掌通过。

  5.全委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提出,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再经全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6.在全委会议正式举行前,应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主要文件送达全体委员。

  7.全委会议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8.全委会议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民革省委原主委、副主委;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所属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民革省委机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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