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发布日期:[ 2011-04-26 ]   点击:[ 4845 ] 作者:[ 胡臣友 ]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未来几年我国仍将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高发,须格外注意社会公平与和谐。近年来,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政局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性和稳定性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着许多矛盾问题和潜在隐患,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如:国企改制,职工下岗;强制拆迁,自焚维权;工资无着,跳楼讨薪;报复社会,伤害无辜;无视安全,矿难频发;截访拘留,强制治疗;掺毒制假,危害健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这些现象虽然是局部的、个别的现象,但是这些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和谐,也使社会付出了极高的成本和代价。  2009年,我国维稳成本达甚至超过了国防开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上述种种乱象,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加大,利益格局失衡。

  1、当前我国主要存在着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居民差距和企业内部差距等五大类收入差距,收入分配悬殊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方面还在扩大。

  根据统计信息,最突出的差距是居民内部差距、行业间差距和企业内部差距。2008年,我国收入最高的10%城镇居民户,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最低收入10%户的9.17倍;财政部2009年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10%最富裕家庭的财产占到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10%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仅占全部城市居民财产的1.4%。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证券业达172123元,最低的畜牧业仅为10803元,比值为15.93:1。而在企业内部,管理层年薪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几千万,而大多数员工月工资一两千元,差距更是十分悬殊。

  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在我国不再是最突出的收入差距。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0.8元,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0.6元,比值为3.31:1。2008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1.48:1.02:1,东、中、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88:1.27:1。

  与国际上普遍情形相比,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偏小,而政府财政收入、国企沉淀财富等份额偏大。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均低于GDP增长的速度,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却快于GDP的增长,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总的来说却呈上升趋势。从1978年到2008年,我国GDP增长了81.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长了4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增长了34.5倍。1979- 2008 年30年期间,GDP平均增速9.8%,国家财政收入平均增速14.2%; 1991-2008年20年期间,这两个数字分别是10.3% 和18.4%, 2001-2008年的10年期间是10.2%和20.9%。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超出GDP增长速度越来越多。这三个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速率分别是7.2%、8.2%和 9.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分别是7.1%、 5.3%、和 6.4 %,均明显低于同期GDP增速。199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和农村居民总纯收入之和,约占GDP的55.3%,财政收入占GDP的15.7%;200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和约占GDP的47.5%,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13.5%;到了2007年,两个比重分别是43.5%和19.9%;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之和占GDP的比重下降到约43.2%,国家财政收入相对于GDP的比例升到了20.4%。普通居民分配到全社会创造的财富比例偏低,而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占比更是明显偏低。专家估算我国基尼系数已达0.5,社会贫富差距已经到了危险的程度。

  过大的收入差距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当前收入差距中蕴含着分配不公;财富和收入差距使社会各阶层断裂,矛盾多发,“仇富”、“仇贫”心理不断发酵、传播;收入差距过大也引发了针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2、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在于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失灵。固有的历史和区位因素是造成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主要原因,但造成当前更为显著的居民内部差距、行业间差距和企业内部差距的因素,主要是体制、机制、政策等人为因素。

  (1)初次分配中劳动价值明显被低估。

  初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造成政府分配比例偏大,居民分配比例过小;企业工人组织程度低,维权能力差,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多年来,劳方仍然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缺乏谈判能力,大多还是被动接受雇主提出的薪酬水平;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经营者收入层层加码,而普通工人工资低而又增长缓慢,形成了收入分配的明显分化。

  特别引起广大人民群众不满的是,在分配中,合法劳动所得作为创造价值的真正要素,对应的报酬明显偏低。相反,个别群体却通过权钱交易、垄断经营、制假贩假、偷税漏税等不法手段,取得“灰色收入”,乃至“黑色收入”。他们的行为,不仅使依靠合法劳动所得为生的人心理难以平衡,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正义,给大多数人勤劳致富制造了障碍。

  (2)二次分配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财政、金融、税收、社保等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杠杆,本应起到缩小差距的作用。但是由于政策不完善或执行出现的问题,某些情况下政策杠杆却有利于富人扩大收入,而进一步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如税收方面,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工薪收入所得是超额累进税,税率从5%逐级递增,最高一档税率是45%;而对利息、资本经营所得和偶然收入,所得税税率固定在20%,不施行累进,讨论中的物业税、遗产税等也未征收。这样的税率差异使得税收对非劳动收入更优惠。再加上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间,对工资以外的收入,特别是非劳动收入征管不严,存在漏洞比较多,进一步导致了高收入居民特别是非劳动收入部分实际负担的税率由累进变成了累退,在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之间造成了税负的差别。

  又如金融方面,大企业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在获取信贷资源方面成本明显不同,而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贷政策还很不够。

  (3)三次分配,亟待培育发展。

  当前我国慈善意识不强,民间组织力量薄弱,造成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如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免税额度非常有限;慈善机构定性不明晰,账目不透明;一些大型的慈善机构行政费用过高;“草根”小型公益机构生存困难,等等。慈善公益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

  (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退出、弱化、缺位,忽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部分弱势群体利益受到损害,负担加重。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单位体制”,社会公共服务由“全能企业”、“全能单位”负责提供。改革开放初期,改革措施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国企改革等,农民和企业职工得到了实惠,改革深得人民拥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措施,多以推进市场化、企业和财政“甩包袱”为特征,企业甩掉了社会服务功能后,政府没有及时将其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体系,市场和“第三部门”又没有得的及时培育、完善、调节和监管,加重人民群众的生活负担,损害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如:

  ——住房改革中,政府保障房建设严重不足,房改初期设计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供应结构没有实现,取而代之的是将绝大多数居民推向市场的商品房供给模式;同时房地产市场调控没有跟上,房价暴涨,超出了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

  ——城市发展中的征地拆迁行为不规范,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农民和城市被拆迁户的利益。

  ——企业改制中,许多国有资产估价过低,少数人从而得以一夜暴富;而对职工安置重视不够,职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事件。

  ——教育改革问题重重。教育投入占GDP4%的目标提出多年始终没有达到;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学校出现逐利性,如过度扩招导致办学质量下降、乱收费等现象较为普遍;学术腐败、学术造假问题比较严重。

  ——医疗改革偏离公益性导向。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不足,造成医院以药养医、以检养医,出现药价畸高、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及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行为,损害患者权益。

  (三)群众利益表达与诉求受阻,导致弱势群体无法运用体制内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不寻求体制外非正常手段维权,由此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邓小平同志指出:“全党要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然而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人民群众利益表达存在着“事前难参与,事中难监督,事后难维权”的问题。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民主决策手段在政策制定中还比较少见;行政信息透明度不够,政府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还对舆论监督持打压甚至报复态度;公民权益收到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更是不畅。前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曾经说过,“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然而现实中,国家为解决问题而设立的信访渠道受到了人为的阻塞,接访时常变成“截访”,上访群众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等。司法救济方面也存在着司法腐败和不公现象,特别是在群众权益急需保护的征地拆迁等领域,司法容易收到干预而失去独立、公正立场。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急需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深入基层,见于细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1)正确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的精髓和实质。当前我们追求的发展是科学的发展,稳定是利益的平衡,改革发展的成果应由全体人民共享。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弱势群体利益,不能为了稳定压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诉求;发展和稳定不应成为限制公民利益表达与维护正当权益的工具和手段。要努力形成公民权利保障——利益均衡——社会稳定的良性循环,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和稳定。

  (2)确立“社会保障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观念,将制度性的现代社会保障与传统的慈善救济福利区别开来:在公民权利的理念下,社会福利的提供不是出于同情怜悯的人道主义关怀,而是对公民权利的回应;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是平等的,人们有权要求得到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有权要求得到制度化的、无歧视的救助;政府有责任满足公民基本的福利需求,提供制度化的社会福利保障。

  (二)下大力气“切好蛋糕”,合理调节利益分配格局。

  切实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用政策法规实实在在地支持勤劳致富,使勤劳致富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使“一夜暴富”的观念失去市场。

  在初次分配中,切实向劳动倾斜,提高劳动报酬。为此需要完善工会设置,加强工会作用,提高职工谈判能力,建立普遍适用的工资协商形成机制和工资随物价指数及经济增长同步增长的机制。管理者的收入水平应与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挂钩,保持合理比例。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和规范高管薪酬,对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应加以适当限制。落实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就业服务,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扩大就业。

  在二次分配中加大向公共服务和弱势群体倾斜。财政税收政策及征管应让普通百姓得到更大优惠,开征调节高收入的主要税种(如对空置住房、大额遗产和赠与征税),适当调高对大额财产性收入征税比例,对非劳动收入加大征收力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减轻普通劳动者税负。加大对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缩小城乡、地区差距。

  在三次分配上下功夫,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应动员民间资源,鼓励慈善事业,政府应在税收上实行慈善税收扣减的制度,财政杠杆上给慈善捐助以鼓励。社会保障、政府民政与民间慈善相结合,优势互补,为低收入弱势群体编织“安全网”,实现兜底保障,有效避免弱势群体生活上陷入绝境,心理上趋向偏激,乃至出现反社会行为。

  (三)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减轻人民负担。

  在2010年达沃斯论坛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中国的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的改革,切实解决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今后的体制改革面临着更多阻力和挑战,应当认识到,改革也是一种革命,一方面固然要谨慎对待,精细筹划,另一方面也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只要是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改革措施,就应大力推进,打破阻碍,深化改革;同时改革措施的设计需要更加细致和完善,加强配套,避免再次出现少数人受益而广大群众承担改革成本的现象。当前尤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改革和城市化中的征地拆迁等行为,都要坚持公益方向不动摇。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配套。充足的社会保障能提高弱势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其勤劳致富的机会,是起点公平的重要基础。为此需要强化政府保障职能,提高保障水平,实现普遍覆盖的社会保障,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快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公共服务普遍化、优质化和均等化,建立符合我国省情特色的公共服务体制和模式,培育社会组织承担某些公共服务的供给,实现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经济建设和政府管理机关自身开支的份额明显偏大。从各国的财政支出来看,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普遍较低:根据2004年数据英国为1.49%,美国为4.28%,印度为9.53%,印尼为7.475,泰国为16.12%,均低于我国近30%的比例。政府管理机关自身开支也要占年度财政支出的30%以上,这个比例在日本仅为2.4%,波兰为3.8%,英国4.1%,韩国5.0%,印度6.1%,法国6.5%,加拿大7.1%,俄罗斯8.2%,美国9.9%,均低于我国。而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经费却明显低于其他国家。2008年我国财政预算内“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6804.29亿元,占全部预算支出的10.9%;预算外“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55.94亿元,占全部预算外指出的4.2%。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占财政支出的30-50%。当前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应从经济建设为重心转向公共服务为重心,减少竞争性领域投资,压缩政府管理机关自身经费开支,将节省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让财政收入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完善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畅通救济渠道。

  对决策机制进行科学化、民主化改革,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制定前,都应经过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民意,同时加强对决策失误的问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和完善民意及时反馈,及根据民意对政策进行修正微调的机制。扶持民间组织的发育,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如在企业中加强工会作用,在城市居民中加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在农村加强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的作用,在各种具体事务中协助和组织各利益相关方凝聚和表达自身的利益。

  改变片面追求减少涉诉、涉访事件数量的倾向,从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消除矛盾隐患出发,正确对待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和,畅通现有群众利益救济渠道,继续加强我国“大调解”机制,为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提供体制内的规范化解决平台。
 
  (六)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科学合理地设置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保人均收入增长、保公共服务供给、保人民幸福感和满意度放在重要位置,真正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改革干部选拔和考核制度,完善和改进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多种监督手段,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打造透明政府。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术,有效增加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形成对权力的制约,约束利用公权力与民争利及权力寻租的行为。采取硬措施约束政府的行政开支,大幅削减行政成本。

  同时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如完善官员及家庭成员财产申报制度,主动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通畅的举报渠道和可靠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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