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创新政策导向 完善创新激励政策

发布日期:[ 2006-05-01 ]   点击:[ 6708 ]

               调研处 
  
  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仅在认识上要有新提高,更重要的是思路上要有新突破,制度上要有所创新,政策上要有新举措。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强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应当完善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

  为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税收优惠等政策,相应建立了税种分布较为合理、政策优惠对象覆盖面较宽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不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对创新主体的支持上,政策偏重于大型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更是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有资料表明,小企业平均创新能力是大企业的两倍以上。在美国,70%以上的专利是由小企业创造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65%的发明专利、80%的新产品,都是小企业创造的。美国等发达国家特别注重对技术型小企业提供强大的金融等方面的支持。美国对企业前端(即种子期)的融资支持,几乎相当于中端(成长期)与后端(成熟期)之和。我国虽然也有高新区、软件园,有帮助企业创业、提高企业成活率的孵化器及创新基金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还远远不够。大量的政府公共投资投向了大企业。据最新资料统计,我国对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占全部投资的5%还不到。这是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对创新环节的支持上,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激励的侧重点在产业链下游,不利于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在研发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产业规模化的链条中,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偏重于产业链下游,不利于调动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企业研发经费虽然已占总经费的60%,但实际上,这些经费绝大部分用于购买技术,确切地说是购买生产线。我国引进和消化之比为1:0.08,而这一比例,发达国家为1:5至1:8,产业发展始终不能摆脱“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

  第三,在创新政策的可操作性方面,现行政策体系的设计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可操作性差,致使政策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不能彰显,实施成效大打折扣。

  如研发投入的税收抵扣问题,政策规定,盈利企业的研发支出可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要求研发费用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我们知道,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常性支出不同,不可能在一个水平上逐年稳步增长,而是存在高峰和低谷,还要受到市场需求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如研发支出费用的处理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只能当期列支。一些利润较低、当年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若作为费用当期列支,将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不能享受现有税收激励政策,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清华紫光2000年成立了一个生产路由器的比威公司,2001年投入3000万元研发新产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该投入当期列支,导致紫光当年亏损,影响了上市公司业绩。紫光迫不得已将其卖掉,实际上阻挠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再如研发人员计税工资问题,政策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而目前的计税工资扣除额仅仅由96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仍远远不够。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实际支付研发人员工资远高于此数,但企业要对超出计税工资扣除额的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研发人员还要再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这不利于企业吸引高科技人才,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上述表明,现行创新激励政策,在重点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重点环节(研发环节)上发生了错位,且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政策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甚至于在有限的范围内也难以落实,将许多致力于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挡在政策的大门外,挫伤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因此,适时地调整、完善创新激励政策,不仅是促进科技进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换的迫切要求,也是当前调整、制定新经济政策的重要任务。为此建议:

  一、创新激励政策的重心应放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政府要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当然,完全靠政府也是不行的,但政府必须引导,发挥有限政府的最大作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早期金融给予强力支持,让大量的技术型企业脱颖而出、迅速崛起。

  二、调整科技税收政策,建立以促进科技创新环节为核心的税收政策体系。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突出体现以激励技术创新带动整个产业发展的设计思想,将科技税收政策的激励侧重点由产业链下游调整到上游,由简单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转向重点鼓励自主创新。科技税收政策的激励重点应实行三个转变:由现行的对产业的普惠的政策激励,逐步调整到重点鼓励国家战略高技术及其产业、节能环保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上来;将以直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转变到以间接的研发投入抵扣为主的方式上来;将以单纯吸引投资和引进技术为主逐步调整到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为主的政策上来。

  三、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在鼓励研发支出增长上,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取消研发支出增长10%的限定条件,只要企业当年发生了研发支出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取消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仅限于“盈利企业”的限制,企业因当年研发投入大而发生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或虽然盈利但不足以抵扣税前扣除额的,允许适当向后结转,企业当年未用的优惠可以在以后年度得到,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的企业真正得到补偿。对研发人员计税工资,应考虑我国国情,按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税前扣除。


新闻推荐
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工作座谈会 李惠东率队来江苏省淮安市调研:聚 民革江苏省委召开“主题教育活动”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 民革榜样人物、示范支部、优秀党员 “孙中山实业思想与民族复兴学术研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十次常委(扩大) 第二届江南文脉论坛在无锡隆重开幕 “风雨同舟七十载 携手奋进新时代 民革江苏省委成功举办庆祝中华人民
主题推荐
  • 2024年全国两会
  • 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
2024年全国两会 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 民革江苏省十一届十次常委(扩大) “风雨同舟七十载 携手奋进新时代 民革江苏省委成功举办庆祝中华人民 民革江苏省委开展“完善法治建设, 陈星莺带队再赴猪场乡开展定点扶贫 江苏省政协民革界委员开展界别活动 民革中央画院美术基地暨民革江苏省 万鄂湘率队赴江苏就中医药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