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引导农民互利共赢

发布日期:[ 2006-09-04 ]   点击:[ 6666 ]

               
                    张坚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作用将越来越明显,理应成为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一、江苏“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江苏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抓住自身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能力这两个关键环节,大力推进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目前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其中年经营额超过千万元的有500多家。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组建模式以农民领办为主。专业大户、营销大户和村干部等农村能人领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占60%,农业龙头企业领办的约占30%,技术经济部门、基层供销社等领办的约占10%;二是涉农行业以蔬菜园艺和畜牧等高效种养业为主。从事蔬菜园艺业的约占40%,从事畜牧、水产业的约占40%,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作物约占20%;三是合作环节以产销合作为主。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合作占90%以上,其中包括简单包装和粗加工等开展产加销综合服务的约占40%。四是利益联结方式多样化。东台富安蚕农合作社实行“一次收购、两次分配”,海门京海肉鸡生产专业合作社实行“五统一、一保证”,兴化香葱协会实行“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宿迁市江鹏无公害稻米合作社“按股分红、交易返利”,宜兴市坤兴养猪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溢价销售”。

  无论什么人或什么组织牵头,无论与成员之间采取哪种利益联结形式,无论是相对松散还是相对紧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正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正在越来越多地享受着合作带来的好处。各地以“四有”创建为抓手,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力度,组织标准化生产,努力扩大经营规模,着力培育农产品品牌,探索现代营销方式,有效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泗阳县裴圩镇蚕业协会对示范基地的400户会员推广26万片方格簇,共补贴8万元,蚕农使用方格簇率由原来的40%提高到80%,蚕茧质量提高了5%;金坛市朱林镇水芹专业合作社打破传统销售模式,建设碧润水芹批发市场和加工包装基地,合作社98%的产品统一在水芹批发市场销售;宜兴市坤兴养猪合作社承担财政示范项目后,以8个千头养猪场为依托,引进优质种猪,制定统一的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六统一”,打造优势品牌,增加了社员收入,社员由2004年的160户增加到250户,社员人均增收2800元。

  江苏推进“四有”创建主要抓了四方面工作:一是放手发展。近年来的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发展的政策文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二是大力扶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有”扶持项目资金2004年为500万元,2005年为1000万元,今年为2000万元。各市、县去年落实扶持资金总额超过1500万元。三是推进“四有”创建活动。为推进“四有”创建,省里制定了“四有”创建规划,明确提出了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005年9月,在全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上,省农林厅命名了首批55个省级示范“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财政厅联合表彰了13个省级优秀“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是开展辅导培训。近两年来,全省各级积极开展辅导与培训工作,对乡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有基础、产业关联度高的潜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牵头人进行培训,宣传合作制的原则、合作的意义和条件,培训合作组织的组织规则、运作方式等基本知识,指导和帮助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建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农民专业合作,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围绕一个或多个农产品开展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合作和联合。参加专业合作的农民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以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参加合作和联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的经营主体,也独立地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但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是,其经济利益与其成员休戚相关,直接挂钩。农民因参加了合作,增强了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提高了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实现合作组织与其成员的共赢。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对农民群众巨大的亲和力,日益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九十年代中期“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全国推广,我省也大力推进龙头带动战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虽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得到长足发展,但在政策取向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时总结了一句话:“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随着农村经济实践的发展,近年来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不断修正完善。今年我省提出建立健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制,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事实上,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桥梁,成为了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的纽带,弥补了“公司+农户”模式的不足。(1)一部分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组织加强了与农户的联合,以常州立华养鸡合作社、海门京海肉鸡合作社、东台富安蚕农合作社等为典型代表。这些合作组织与社员是一种紧密型的利益关系,实行供种、饲料、技术、防疫、收购等几个“统一”,包赢利,还有“二次分配”。在这种模式中,合作社实质上成为了企业的一个部门,成为了企业稳定的生产原料基地,社员通过合作社与企业接成了一种相对紧密的利益关系。(2)另一部分规模较小的龙头企业直接以合作组织对外与农户实行联合,以高邮甘垛棉花合作社、宜兴坤兴养猪合作社、淮安凌桥米业协会等为典型代表。这些合作组织或是轧花厂与棉农的共生体,或是几家养猪厂与农户的联合,或是几家小米厂与农户的联合。其企业本身实力可能并不强,以合作社、协会对外经营,增加了企业生产规模,增强了企业的实力,农户入社、入会有了依靠,有了较为稳定的经济收益,这类合作组织整体上扩大了产业规模,农户与企业实现共赢。(3)还有一些龙头企业虽然没有组建合作组织,但是采取订单农业、保本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之间建立起紧密程度不同的利益关系,其组织形态也趋向于专业合作,企业稳定了自己的原料基地,农户以企业为市场。合作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了粘合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农户的市场谈判地位。这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产业化新模式,总体表现是农户“跟着干”,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说了算,入股经营也表现为一股独大,但是这种合作给农户的可靠度比较强,农户对合作社的依赖程度也比较高,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应对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普遍得到了入社、入会农户的欢迎,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合作社的实力和管理水平也在提升,农户得到的实惠也在不断增长。这种模式是市场催生的,不仅在江苏,而且在沿海发达地区不断衍生出来,显示出了较强的生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正在探索并丰富中国特色专业合作之路。这一过程是不断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新型市场主体的培育与构建不能离开这一特定的社会实际。不能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格按照一个模式发展下去。一刀切的教训历史上是有的,也是惨重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发达国家的合作组织,如果从英国罗虚代尔先锋社算起,已经走过了160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稳定的组织体系。但即使是西方各国的合作模式,也是千差万别的。一般讲,日本农协、以色列吉布兹是一种社区性的综合合作,美国、欧洲特别是北欧发展了大量专业性合作,特别是在流通领域比较活跃,美国的农场主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社和协会。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而且各类专业合作选择的产业市场发育程度不一,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能是因地制宜,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形式合作,不可能也不应该按照一种教条式的模式办事。在目前阶段,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入社(会)、退社(会)自由,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为社员服务,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管是由谁创办或领办,不管叫什么名称,不管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判断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标准在于农民受益,合作组织发展并有生命力。

  三、农民发展专业合作,需要一个良好的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支持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合作组织登记的专门规定。于是,迫不得已,基层的创造、农民的实践,总是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社会团体等等,名目繁多,混同于一般。名不正则言不顺,登记无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没有法律地位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绕不开的一个坎,也是总有一些同志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看法的根本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立法,需要正名。从这一点来讲,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很有必要。浙江省的专业合作社条例开了个头,而且就是立足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入手。相信有了这样的基础,会对全国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从基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需要来看,立法要克服两个偏向:(1)范围宽泛,就是把各种合作都包进去,特别是社区合作以及非农方面的合作。这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其他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些改革深层次问题。重点不突出,也不太容易通过。(2)规定教条,就是按照某种理想化的模式去规定,对合作的方式、环节以及分配方式都规定得过死,操作起来很繁琐,这样规定的合作组织很难运作,也会妨碍当前很有活力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基层同志认为,最好能够出台一个规定比较宽泛,操作比较简便,只就围绕农产品开展产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这样的法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状,总体原则管很长时间,但具体规定则在5—10年左右根据形势发展再行修改。说到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的界定首先要促进其发展,通过合作组织改变农村分散农户生产经营现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程度,实现在法律总体框架下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是弱小的,特别需要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服务。调查中,一个禽蛋合作社和一个梨合作社负责人向我们反映的同一个问题:能不能帮助我们把村头的桥路修一下?合作组织只是分散农业生产者的联合,是弱势群体的联合,自身仍然是弱小的。对一些外部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时是无能为力的。通州市斗争果业合作社帮助果农谈好统一价格,帮助果农看护梨树,还申报了注册商标,目前社员已从本村农户扩大到周边几个村的果农,但合作社并没有多少赢利。他们的最大希望是能建一座冷库,以更好地为社员服务。太仓市双凤肉鸭合作社统一供苗鸭,供饲料,收购时每只保本1元多,前年防禽流感期间市场行情降到了2元/斤以下,他们还在以2.5元/斤收购,确保了合作社的信誉。他们还自筹资金建了冷库。目前存在的最大难处是贷款问题,没有担保资金贷不到款,更不谈贴息支持了。基层同志反映,除了一些依托于大型龙头企业的,一般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实力比较差,申报到的农业项目也比较少,特别需要予以扶持。

  四、立足实际,推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现实需要,实际工作中,既要做到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尊重基层实践,又能加以引导规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之路。

  (一)坚持典型示范引路,让农民看到合作的好处。近几年来,我省选择公布了两批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部选择了100家作为试点单位,我省有6家作为部级试点单位和南通市作为地级市试点。前年开始,我省又对省级优秀“四有”单位和示范单位予以授牌表彰。实践表明,这种典型引路的办法是有效的,典型的带动作用是显著的。被表彰的单位不断完善,不断创新,其经验被不断地总结交流传播,直接影响带动了一大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广大农民群众从典型单位的经验中看到了合作的魅力。目前开展的“四有”创建活动,就是突出边发展边规范,提出了一个鲜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目标。围绕这个“四有”目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联结形式和分配形式,只要能够不仅壮大自身实力,又能够扩大对农户的带动力,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很好地坚持多形式发展与典型示范引路。

  (二)开展辅导培训,让农民接受合作知识。国内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广泛地开展辅导培训。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是国际合作联盟七条原则之一。针对当前现状,培训合作知识需要在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县及县以上部门相关领导干部。很多干部都去考察过日本农协等发达国家(地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对于怎么样把合作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生根开花研究不深。二是乡村基层干部。他们工作在第一线,首先要对他们进行合作意识的灌输,增强服务观念,按照市场运作的办法搞合作,由他们来组织创建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农村能人。选准农村能人搞合作是按照市场运作最好的办法。农村能人往往有资金、有销路,但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没有组织资源。对他们的培训应侧重于组织制度的制定与遵循。四是广大农户。按照某一种或多种农产品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有了特定的农户成员,有的合作组织设定了较高的门槛,或者只选择一部分种养大户或运销大户,但是对农户的培训可以面广一点,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合作,关心合作,创造条件参加进来,获得合作的好处。无论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还是发展中,都要积极加以辅导与培训,帮助其不断校正合作方式,始终朝着合作组织自身发展和带动力增强方向努力。

  (三)加大财政扶持,让农民享受合作的收益。从中央到地方,目前政策法律的一个基本导向是,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政府的角色定位应该在三个方面:一是倡导、教育和培训;二是给新建合作组织以财政扶持;三是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是为了扶强农业市场竞争主体,扶强分散农户与市场间的中介组织,符合WTO规则,也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方向。这种扶持不同于一般农业项目,而是WTO原则支持的对弱小的市场主体的培育,是对农民的扶持。因而,财政扶持方式也应不拘一格,扶持环节不再局限于某个技术环节,而应着眼于合作组织自身实力和带动力的增强。一般讲,扶持资金只要用于合作组织发展上,用于对其成员培训服务上,都是可行的。如: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农业信息服务、标准化生产和品牌整合、营销服务、扩大再生产、科技扶持、农产品分级包装及初加工等等。为督促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广大农户分享到财政扶持的实惠,应该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区别于一般农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或者由此形成的利润,属于其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如果折股量化,要按成员一人一票制原则量化到每一个成员。

  (四)多支持少指责,让农民合作健康发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农民有没有得到实惠,农民满意不满意,这是一切的出发点和立脚点。世界上的合作事业经过了一百多年,我国五六十年代也搞过合作,有过不少教训,而今的合作组织发展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不过二十多年,实施财政扶持并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重要市场主体之一进行培育才是近几年的事情,因而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能求全责备。合作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存在立法问题上的先天不足,同时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利润相对较小,各方面的运作也不可能一下子得到规范,即便是依托于龙头企业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存在一股独大,农户谈判地位弱等问题。凡此种种,都应该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出现的一些现象。要本着关心爱护和宽容的心态,去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从积极的方面去引导鼓励,大力创建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定一个短期内能够达到的目标,并辅以一定的财政项目扶持,帮助其提高自身发展水平,增强其带动农户能力,在各地涌现一大批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更好地促动专业合作发展,引领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建设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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