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强制校园伤害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7-10 ]   点击:[ 5051 ]


  民革党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丁钰反映:

  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是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学校保险主要有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学平险是由学生家长投保,保费便宜且范围广泛,保障学生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等,由于不是强制保险,不是所有学生都受到保障。校方责任险是由学校投保,比学平险保费更低,赔偿限额更高,学生在校受伤害时学校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学校因学生受伤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在校方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也就是要明确学校对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责任大小。而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对于一些难以界定责任的事故,家长、学校往往各执一词,在学校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校方责任险就难以发挥作用,学生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应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更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她建议:

  借鉴交通保险制度中有一种交强险制度,将目前的校方责任险改为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为强制保险。应要求学校为每一位在校学生投保校园意外伤害险,即校园意外伤害险应是强制保险,以确保每一位在校学生在发生意外伤害时都能受到保障。

  2、小额损害不分责任,先由保险赔付。发生校园伤害时,在一定的小额限额内,无论校方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再区分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该部分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这样的保险制度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伤学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2016年2月民革中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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