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商品房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的建议(2003年)
发布日期:[ 2005-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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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和对住房的改善逐年上升,购买商品房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可商品房的质量却令人担忧,商品房质量的投诉大量增加。据统计去年有关商品房质量的申诉量同比增长49.66%,老百姓省吃俭用,倾其毕生财力,甚至负债累累,花巨资购买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商品房在销售中开发商的蒙骗行为,更是不能容忍,对此广大群众非常气愤。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品房的销售进行规范,对商品房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据调查,去年南京市关于房屋质量纠纷发生十几起,较为突出的是龙江小区白云园小高层,住户入住装修后,发现墙体大面积开裂、渗水、窗框变形等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地基没有夯实、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墙体开裂。建邺区南湖彩虹苑小区被评为“优良”等级,但一期、二期6幢商品房均发生大面积墙体开裂,住户要求解决住房质量问题、要求退、换房并赔偿经济损失。调查结果发现,开发商在施工中为降低工程造价“偷工减料”,规定桩基打16米,结果只打至8至10米,导致地基下沉、墙体开裂。购房者是冲着开发商宣传的“优质商品房”,拿到手的却是“豆腐渣”工程。
当前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商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证金,违法出售商品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造成的后果是群众入住后,多年拿不到房产证和土地证。
2、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工程验收,在没有政府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就违法交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开发商在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商品房质量无法保证。在销售商品房中不履行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表现在实际面积短缺与销售合同不相符;开发商延期交房与承诺不对现;商品房建成后小区环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物业管理跟不上;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群众购买后发生问题,服务态度差。
针对商品房销售中违法违规现象,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为此,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建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筑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施工行为和建设项目要坚决查处、责令停工整改并施予行政处罚。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作为政府授权对工程竣工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严把工程质量检验关,慎用签字质量合格权,对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的工程,要责令开发商修复整改。建立“签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彻底杜绝与开发商搞“通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坚决不能发等级合格证书,维护房地产秩序。
三、房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担任起监督商品房质量的责任,对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应及时查处,责令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房屋进行采取修理、退房、换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支持消费者向开发商索赔,并对开发商进行处罚,以提高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的意识。
四、加快地方立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将商品房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通过法规来规范商品房市场,进而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同时加大消费者购房的维权意识,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中的违犯行为,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理直气壮的向开发商索赔。